我的社團經驗 魏千峯(執業律師)
對於事務所年輕律師,我都建議他(她)們多參與律師公會活動,而且也擇一參加扶輪社獅子會或青商會。執業律師28年,我在台北律師公會擔任幹部24年,參加扶輪社26年,而參與律師雜誌編輯、人權活動、勞工案件義務或半義務服務等均超過20年以上。
或許在20多年前,台灣律師人數不多,我因為愛寫文章,被邀請至台北律師雜誌編輯刊物。由於在高中與大學時期,本就有編輯校刊的經驗,於是我暗下宏願希望主編的刊物能與國際上著名的律師雜誌(如紐約、東京等律師雜誌)具有相同的水準,因此,律師雜誌常有憲政改革等系列文章,各期皆有專題規劃,律師同道的評價尚稱不惡。
嗣後,我亦在全國律師雜誌擔任主編。因為先後在兩個國內具代表性的律師雜誌擔任主編,遂被友人邀請加入台灣最資深的人文社會科學學術季刊《思與言》之編輯群,同時期法學背景的學者為台大法律系王泰升教授(台灣法律史)與中研院歐美所廖福特教授(國際人權法),2003年再成為該雜誌的發行人。其間,我又擔任《月旦法學》雜誌編輯委員與《台灣人權學刊》顧問,可謂與文字結下不解之緣。
我在執業律師第3年開始參加民間社團,先是加入台北青商會,後是成為台北文山扶輪社社友。參加青商會是出於好奇心。來到台北青商後,才知道她是40歲以下社青的團體,訓練熟悉會議規範,1分鐘自我介紹,並可為異業結合,此對年輕律師的確是個開創事業的社團。1992年我第一次出國旅遊,就是參加新加坡舉行亞太青商大會,對星國美麗整潔的機場與市容甚為好感。我有一半時間參加會議,一半時間自己搭計程車、捷運,參觀新加坡公屋局及不同組合的公屋。然同行業的新加坡律師告訴我不要看表面,星國人民不自由,沒有外表那麼美好。
嗣後,在家叔立委魏耀乾先生建議下,我開始接觸扶輪社,也受邀在扶輪社演講,最終在大學同學推薦下,加入台北文山扶輪社。家叔建議我參加扶輪社的原因,是希望我結識法律與政治以外的各界朋友,學習不同行業人士的經營之道。扶輪社於1905年創始於美國芝加哥,創辦人為保羅.哈里斯律師,強調異業結合,每個行業原則上衹有1人參加,每週聚會1次,社友多以其行業為個人之綽號(nickname),例如lawyer, doctor, professor, paint等,其宗旨為擴展服務機會,提高事業及專業之道德標準,社員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生活。扶輪社有如下四大考驗信條:「是否一切屬於真實?是否各方得到公平?是否促進信譽友誼?能否兼顧彼此利益?」上述信條與律師追求真實、公平、信譽與兼顧利益之理想十分契合。
我參加台北文山扶輪社迄今26年,在10年前擔任社長,社友稱呼我為P.P. Lawyer。扶輪社友都為各界菁英,不論大中小企業家或專業人士彼此尊重。在文山社中,與我同一天入社的社友是P.P. Paint,某大公司第二代董事長,辦活動時他亦與社友分擔相同工作,招呼來賓,搬桌子,絲毫沒有架子。還有從事食品包裝業的P.P. Rita,也是很成功的企業家,領導社務成績卓然,雍容大度,處世圓熟。從他們身上,我學習到不少人生經驗。我也因扶輪社,承接一些案件,對事務所經營頗有幫助,但我有個原則,在社內不談社友的案件,嚴守保密,以免影響社友的隱私。
由於扶輪社從事國際服務(WCS),每年亦舉動一次世界年會,我也因扶輪社相關活動,參訪過不少國家,包括泰國、越南、南韓、印尼、英國、法國與北歐各國等,這些國家中,有我曾經去過多次的國家,如泰國與南韓,也有些未曾去過的,如越南、印尼、丹麥、瑞典、芬蘭等國。我參加扶輪社活動時,向來保留部分個人時間,自己造訪當地大學、書局與法院,購買或收集相關書籍與文獻。在泰國曼谷世界年會時,我造訪朱拉隆功大學、法政大學及三處紀伊國屋書店。在南韓首爾世界年會時,我更造訪首爾大學、高麗大學、延世大學與梨花大學,也參觀教保文庫與首爾地方法院。在印尼雅加達國際服務時,除在兩處紀伊國屋書店買一些相關印尼法政書籍外,也向當地扶輪社友(大多為華裔)請教華人在印尼的處境及1998年排華事件的始末,此使我在書本外,也收集到進一步真實之資訊。而在英國伯明罕世界年會中,我參訪牛津大學與劍橋大學,也在美輪美奐的Waterstone書店購買不少歐美的法政書籍,迄今我仍懷念該書店堂皇的裝潢與充滿咖啡香的味道。扶輪社帶給我不少知性與感性的生活,不衹開擴視野,增廣見聞,也學習到一些經營人生之道。
我在擔任律師第10年時,開始擔任台權會執委,後來擔任過副會長及會長。台權會是在1984年設立的本土性人權團體。初期推動政治犯的釋放,中期以後推動相關人權立法與兩大人權公約國內法化與實踐。台權會主要幹部早期多為與民進黨(前身為黨外)有關的政治人物,中期以後的幹部則以學者、律師與社運人士為主,對藍綠政黨皆加以監督批評。我屬於中期以後的幹部,在我擔任副會長與會長任內,我側重對中國人權的聲援與香港民主運動的關心,也開始申請加入相關國際人權組織,近幾年台權會主辦多次國際人權論壇。可謂代代皆有英雄出,各領風騷。
在台權會擔任副會長與會長時,我就體認台灣多年來沒有發揮自由中國的槓桿功能,尤其在1987年台灣解除戒嚴後,政治民主化,法治與人權保障漸次成長,理應能以自身轉型成功的經驗,關心中國的人權情況。但在10多年前,傾向藍營的律師不願得罪中國大陸當局,傾向綠營的律師亦以中國與台灣無關,置身事外,筆者以為兩者的心態皆須修正,於是我首先關懷中國的宗教與少數族群的人權,由台權會召開記者會聲援。至於2003年香港七一大遊行,我亦以台權會名義召開台灣唯一的國際記者會聲援。此收到不少中國與香港法學界、律師界同道的回饋,咸認為台灣社會適時伸出援手,倍感溫暖。比較中國,台灣的幅員與人口皆屬少數,但是台灣是3千年來中華文化地區第一次產生的民主法治與人權社會,多發揮一些催化的功能,多結交同道朋友,此對兩岸三地的良性互動應有所助益。
在28年前,筆者執業律師時,因出身陳林法律事務所,師事台灣勞動法前輩學者陳繼盛律師門下,處理眾多勞工法案件。嗣後,個人創設律師事務所後,多承辦勞工法案件,又在大學兼任勞工法課程,勞工法專業律師與學者的形象漸成定型。在1996年時,受台灣勞工運動搖籃—天主教新事社會中心邀請我擔任該中心執委迄今。此中心長期關注原住民勞工與外籍勞工之處境,對上該勞工之職災與勞動條件加以救援,此包括法律服務及庇護等,而執委會三個月召開乙次。新事中心並積極參與國際勞工論壇及會議。
1997年我受新事中心推薦,以台灣代表身份參加泰國曼谷舉行的世界勞工會議,參與國家超過200國以上,台灣不是會員國,衹是觀察員。在我參加亞洲分組會議時,南韓、馬來西亞等國代表紛紛批評本國須有10名勞工方能組織工會,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7號自由組織工會公約,及本國憲法有關結社自由規定。會議主席指示我介紹台灣工會法狀況,並與其他亞洲國家比較。當場,我慚愧地說不出話來,一來台灣工會法第11條勞工須30人以上方得組織工會,二來我對於南韓、馬來西亞等國勞工法(除日本法有些認識)一無所悉,因為台灣相關師資與文獻不談日本以外的亞洲勞工法。身為台灣代表,卻認知有限,讓我深為遺憾。回國後,我開始花時間閱讀英文之亞洲法書籍與文獻,撰寫論文,也在大學與研究所上課中講授一些印度、印尼、南韓、馬來西亞等國法律。將近20年來,台灣法學界與律師界同道關心亞洲法的朋友仍舊相當稀少。2000年台灣法學會30周年時,筆者以理事身份在紀念特刊寫下感言:「台灣法制在世界法或亞洲法的地圖位置何在?」我一直默默地撰寫與講課,直到政府再度揭示新南向政策時,法學界與律師界才驚覺多年來我們對亞洲法的研究或認知竟是如此缺乏。去年,我應台北律師公會之邀,主編「前進東南亞」專輯(2017年1月),也預定在今年12月為全國律師雜誌編出「東南亞法律」專號。這是台灣律師界第1次較有系統介紹東南亞各國法律。新事中心推薦我在1997年到泰國曼谷開會,開啟我研究亞洲法的大門,經過20年後,我嚐試推介給台灣律師同道,希望能略盡棉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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