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週休二日之模式- 行政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擬採「一例一休」方式
  2016-07-04
落實週休二日之模式-
行政院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擬採「一例一休」方式
                                       2016.7.4
   近日勞動相關議題持續發燒,尤以行政院於105年6月30日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週休二日採取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引起國內最熱烈討論,草案亦就國定假日則擬與公家機關一樣,但保留勞動節放假規定,茲就本次修法勞動部之說明與部分民間意見,整理如下:
一、勞動部之修法說明:
 (一)雖然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已將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由於同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仍為每7日休息一日,所以導致部分企業將每週40小時之正常工時安排於6個工作日中,未能落實立法所欲達到「週休2日」之意旨,因此擬具草案,規定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
 (二)週休1日採1日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之方式,是在考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0條例假出勤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後,才採取1例1休方式。其中休息日出勤之時數將計入延長工時總數,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另增訂休息日加班工時級距,區分為工作時間4小時以內、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時、8時、12小時之工作時間及工資。
 (三)為促使國定假日之規定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所以對於休假規定一併調整,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假日,除勞動節保留外,其餘假日將會有所調整。
二、民間對於草案之批評意見略以:
 (一)相較於休息日上班,例假日上班不論是上班條件、工資給付、補休均更嚴格,要完全落實周休二日致,應該採取每周二日例假日。
 (二)質疑行政院所謂「85.8%民眾支持週休二日為『一例一休』,而『週休二例』僅獲得53.0%民眾支持」的民調結果,民眾未經過正確的宣導前,無法明辨休息日與休假日的真正差異。
三、小結
     本次修法勞動部是將實務上雇主安排勞工工時而得出整天休息時間的「休息日」予以明文化,而目前草案所採的每周「一例一休」模式,與之前勞動部所提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7日紀念日休假之草案,到底要如何搭配,勞動部、民間勞動團體與工商團體各自表示意見,期望最後能達成三方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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