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疑嫌人得於羈押程序聲請閱卷-
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簡介~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105年5月11日)
民國104年4月29日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解釋文認為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讓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可獲知卷證資訊,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同法第101條第3項限制律師閱卷權,抵觸人身自由和訴訟權意旨,應於一年內予以修正。
本案起因於臺北市某前市議員捲入弊案,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聲請閱卷遭拒,並被裁定羈押,遂以羈押庭不能閱卷,侵害憲法第8條及同法第16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與訴訟權意旨,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略為:人身自由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應受充分之保障,另憲法第16條所定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而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的嚴重處分,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有關證據,俾得有效行使防禦權。惟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於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仍得限制或禁止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故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及同法第101條第3項限制律師閱卷權,應予以修正。
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要求於一年內為相關修法,如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即應依本號解釋意旨行之,故不久後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必將有所改變,此已引起學界與實務界廣泛討論與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