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份重要修法簡介-魏千峯律師事務所
  2016-02-26
105年2月份重要修法簡介-魏千峯律師事務所
  • 105年2月18日教育部訂定「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重點如下: 
                                                   魏千峯律師、李伯毅律師
※定義母法「教師待遇條例」所謂「初任教師」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教師應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於到職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
※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除得依教師法規定救濟外,並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申請重行敘定,以減少訴訟紛爭。而教師申請重行敘定時,其事實及理由如有須查證時,得申請延長期限。
※定義母法「教師待遇條例」所謂「轉任」指: 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因此,教師因退休、辭職、資遣、介聘至他校服務、解聘或不續聘等原因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均屬轉任。
  • 105年2月25日行政院令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新增「病歷」為特種個資: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新增例外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之特定情形: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即得蒐集其特種個資。
※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蒐集非基於營利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影響,可免履行告知義務。
※刪除舊法對間接蒐集之個資要求蒐集者需在1年內完成告知的規定,改為蒐集者在個資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
※無不法意圖違反個資法者不再處刑事罰,僅以民事賠償、行政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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