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份重要修法暨時事簡介-魏千峯律師事務所
  2016-01-29
105年1月份重要修法暨時事簡介-魏千峯律師事務所
                      魏千峯律師、林耿鋕律師
一、 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驗光人員法」,重點如下:
※未來須驗光或視光相關科系畢業且考試及格才可當驗光人員(包含驗光師、驗光生)。
※驗光生能進行一般眼鏡配鏡的驗光;驗光師另能進行視力醫療輔助行為。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單位使用不具驗光人員資格之人進行驗光行為均處以罰鍰。
※本法設有五年緩衝期,五年內將舉行五次驗光人員特考讓從業三年以上人員得報名驗光人員考試。
二、勞動基準法關於正常工作時間有重大修正,並自105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即民間所稱全面周休二日)。
※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至5 年並提高罰則。
※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雇主不得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而減少勞工工資。
※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
三、勞動基準法修正將「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調動職務原則」、「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等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見解立法明文化:
(一)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二)增訂勞基法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三)增訂勞基法第15條之1: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需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另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事由導致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用負擔違約相關責任,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責任。
四、因應105年總統大選,勞動部公告選舉日之給假原則: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本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委員選舉)給假原則規定: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依下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另依勞委會規定「上開該函所稱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此乃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作之規定,應屬合理。」至於「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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