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隆條款知多少
  2015-05-20
魏千峯律師、李柏毅律師
經過多年抗爭,立法院終於因應華隆員工自救會的請求,將勞工資遣費與退休金納入優先受償範圍,此對勞工權益較為公平,但改變以前偏重銀行抵押權的作法,影響勞資權利至大。
本次修法係因多年前華隆公司結束營業後,員工拿不到工資與資遣費,此明顯不符正義,對勞工不公平,於是組成自救團體到處抗爭與陳情,其結果是政府不得不回應勞工的請求,成為勞工運動推動立法修正的情形。此在工業先進國家屬司空見慣,但台灣卻是第一遭。   
那麼,本次勞基法修正的內容如何呢?以下是修法內容:
一、在勞基法第28條中,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從原本積欠6個月以內工資,擴大到包括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兩者合計6個月平均工資;並將勞工上述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債權,受償順序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順位,勞工得與銀行團等債權機構按比例或協商分配。此使得勞工的權益與雇主的債權人獲得較為平等求償的地位。
二、在勞基法第56條中,明文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違者處2萬至30萬元罰鍰;且所有事業單位必須在每年年底進行勞退舊制估算,預估未來一年內所須支付退休金,並在次年3月前提撥足額,違者處9萬至45萬罰鍰,有效督促雇主為擁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提撥足額退休準備金。此係立法促進勞基法舊制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
三、在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資遣費、退休金須在30天內給付,否則將處以30萬到150萬元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修法前,由於雇主有遵照法令定額提撥舊制退休金至勞退專戶之比率極低,就算有提撥也非足額提撥,導致台灣在面臨產業轉型與製造業外移時,部分雇主尚積欠員工大筆退休金與資遣費就惡性倒閉,形成富者不仁的惡劣現象。而勞基法第28條對於工資墊償之範圍過狹,勞工之債權優先受償順序又低於擔保物權,如此導致勞工不但失業又求償無門,在此背景下,便爆發出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華隆自救會、太子汽車等重大勞資爭議。特別是華隆自救會近年來多次抗爭並呼籲修法,故本次修法內容也有被外界稱為「華隆條款」。
本次修法結果出爐後,社會各界仍不乏不滿意或遺憾之意見,大致上多是認為勞工之工資、資遣費與退休金債權即使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並列,仍會因為銀行等債權機構之債權額遠高於勞工之債權,導致勞工受償比例仍低;以及認為修法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雖有擴大,但限於積欠6個月以內工資加上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兩者合計6個月平均工資仍為德不卒。
然筆者對於本次修法持肯定立場。按以修法面向而言,新法輔以罰則,在事前課雇主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事中要求雇主30日內盡速給付資遣費與退休金、事後以「優先受償」與「積欠工資墊償」之雙軌制保障勞工債權之受償,已可說是相當全面且周延之立法。
至於債權順位與墊償範圍雖似有更進一步之空間,但立法者畢竟有財源與階段性等正當考量,且以「華隆條款」此種以勞工運動形式推動修法之情形,參酌國內外各種大型勞資爭議之結果,可知要透過抗爭取得一步到位之成果本為不易且罕見。在台灣勞資實力不對等之現況下,勞工運動以施壓政府之方式來追求勞工權益,是台灣勞工運動之一大特色。「華隆條款」之修正通過,也可說有其重大歷史性意義。回首此次運動與修法之不易,令人特別珍惜,也希望雇主能切實遵守勞動法令,共創台灣勞資雙贏的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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