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嚴後台灣人權之發展及其限制─兼比較亞洲人權(文長約8萬字)-2008年12月,思與言46卷4期
  2015-06-08
人權係指為維護人性尊嚴,任何人皆有免於國家不當侵害的權利,此種權利係與生俱來,不得讓渡。它源自近代西方國家的基督教文化與政治哲學理論(如洛克),自十八世紀美國獨立宣言及法國人權宣言後,陸續為世界各國憲法明文採行。經過漫長的期間,在一九四八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六六年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後,人權國際化變成時代潮流。此亦成為現代文明國家的表徵之一。
    傳統上,中國文化並不承認個人具有權利,個人僅是社會的一部分,社會講求和諧,其秩序由禮與遵守上下階層的忠誠義務來維繫。此種價值體系、社會關係與人權理念講究每個人具有平等權利及自律者不同。我國現行憲法之基本架構出自一九四六年一月之政治協商會議,於其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採用歐美國家部分有關天賦人權之觀念,保障人民之身體、言論出版、信仰宗教、集會結社及財產權等。惟自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憲時,中國大陸已陷入內戰,一九四八年四月十八日國民大會通過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日台灣地區開始戒嚴(同年十二月七日國民政府遷都台北),至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台灣地區方解除戒嚴(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廢止動員勘亂臨時條款。在戒嚴令及動員勘亂體制下,我國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等條款並未落實,堪稱為人權保障黯淡時期。依當時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對我國之年度人權報告,我國在戒嚴時期係不自由(not free)國家或部分自由(partly free)國家,與中國差別不大。以一九七八年為例,中國為不自由國家,其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皆為次差的第六級,台灣為部分自由國家,政治權利為中下的第五級,按一黨獨大,且國會大多為終身不用改選之代表,而公民自由為中等的第四級,此乃因我國實施報禁,人民集會權利有限,工會活動亦大受限制。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我國解除戒嚴,我國人權保障的情況大幅改善,此在一九九六年五月首次總統直接民選及二○○○年五月政黨輪替尤為重要的進程。然而,在九十年代起,亞洲各國致力於經濟發展,我國與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不同,不倡導後者標榜的亞洲價值(Asian Values),壓抑人權,反而在李登輝前總統及陳水扁總統採取保障人權之政策,其原因為何?其落實保障人權之情形如何?又有無應加檢討改進之處?上述問題皆是觀察及分析解嚴後我國人權保障情況之重要議題。本文沿此思路,就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至二○○七年七月十四日我國解嚴二十年來人權的發展與實踐,將內容分為三個部分,一為解嚴後我國人權發展之原因,二為解嚴後我國人權之狀況,三為我國人權發展之瓶頸,此三部分內容分別在以下之第二節、第三節及第四節析述。
詳參二00八年十二月-思與言-四十六卷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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