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只能規避勞基法嗎,2011年5月16日A17版 ,蘋果日報
  2015-05-21
早在今年一月初的《天下雜誌》,就提醒新的一年兩岸各有新法制,其文章標題為「台灣更保障勞工,大陸更保障百姓」。所謂台灣保障勞工的新法制,係指5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內容大幅改變勞動關係。筆者原以為善於經營的台灣企業界對新法制環境有些高明的因應對策,詎料,在新法實施前夕的4月底,工研院爆發開課教導雇主規避《勞定基準法》,引發總統馬英九震怒,工研院取消課程,若干主管調離職務。那麼,到底台灣企業準備好了沒有?
  經過我的詢問,雖然許多工會已計畫運用勞動三法爭取勞工的權利,但是大多數企業界卻聞風未動,等問題來了再解決。
  一般來說,勞動法分為兩大領域,一者為集體勞動法,指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間法律關係之規範,包括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二者為個別勞動法,指個別勞工與雇主間法律關係的規範,此以《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動契約規定為典型。過去,我國就勞動法表現出以《勞動基準法》為中心,政府直接介入勞動條件,集體勞動法較不周延,對組織工會、團體協約締結與罷工之保障不足,以致形成有些企業界由法律的漏洞實質上禁止工會成立,排拒團體協約的締結,工會也不易以罷工爭取勞工權利。新法對工會組織保障大幅提升,《團體協約法》增加誠信協商義務,而《勞資爭議處理法》也增加了爭議行為免責規定。勞工運用勞動三法爭取勞工權利的保障可能性增加,因此雇主不再容易以規避《勞基法》方式而減輕其人事成本。
  尤其去年年底以來,某過勞死案例引起社會普遍反彈,行政院勞委會對部分企業變相違法的「責任制」加以取締,此使得企業界很難再違法加班又不付加班費。勞動三法實施既被政府當作今年最大幅修正的新法,勢必嚴格落實,否則,馬政府的威信將受到打擊。在此種環境下,企業欲以規避《勞基法》或不遵守勞動三法的方式減少人事成本,新聞媒體可能大肆報導,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嚴加處罰,勞工及工會亦將循調解、訴訟或其他勞資爭議制度尋求救濟,此時此地企業所損失的不只是其社會形象,也大大增加經營的成本。
  難道企業只能規避《勞基法》,沒有其他途徑因應嗎?其實有的,在我國法治愈上軌道,勞資關係中勞資實力愈走向平衡之際,企業為因應勞動三法的實施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嚴加把關之際,最佳的策略應是了解勞動法規,遵守它,而在法律與實務中取得最佳利益。例如當某女性勞工懷孕生產時,企業與代替性勞工所簽訂的契約不是形式上半年一聘,而須表明其將在某女性勞工產假的代替性勞工,當此特定性目的消滅時,自然就是後者契約屆滿時,如此方能避免形式上定期契約勞工,卻依法被認定為繼續性勞工,發生不必要的爭議。若企業與勞工的勞動契約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時,此時企業亦應以協調方式處理,而非鑽研法律漏洞,企圖規避法律。
  總之,勞動三法實施後,減弱企業在勞資關係中原較有利的地位,而趨向兩者較為平衡的關係。企業界在此新的法制環境下,應該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其應有的利益,而非規避法律,不利其社會形象,且增加其經營成本。聰明的台灣企業是否循正道而行,有待吾人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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