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1209-1121215)
  2023-12-15

一、立法院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邁向最低工資審議制度的新紀元。

立法院於今(12)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感謝本法案研擬過程,勞雇團體及學者專家代表的參與,也感謝立法院審議期間,朝野各黨團及立法委員的大力支持,才讓法案能順利完成三讀。各界先進的寶貴意見,讓法案內容對勞工的保障更加完整周延。
勞動部表示,本法案共計19條,立法重點如下:
一、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定期審議
勞動部應設置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之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每年於第3季召開會議,透過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二、明確審議參採指標
定明「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應參採指標,以維持勞工必需之購買力,並明定10項得參採指標,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綜合考量,讓審議機制兼具穩定與彈性。
三、完備議決與核定程序及行政院退回之重審機制
審議以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作成決議。定明最低工資之核定實施程序,以及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勞動部應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四、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成立研究小組,成員涵括學者專家及與國家整體經濟社會情勢相關之部會代表。由該小組研析最低工資實施的影響,並就審議指標數據的變動幅度與未來變化綜合評估,作成研究報告及最低工資調整建議,提供審議會審議參考。
五、確保勞工最低工資權益並定明罰則
定明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倘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且公布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六、與基本工資制度順利接軌
定明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另,其他法規有關基本工資規定未及修正者,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未來的最低工資,將接續基本工資作為政府保障基層勞工維持生活水準的重要政策,藉由專法的制定,完善審議機制的建構,達成政府穩定明確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的承諾。勞動部也將儘速籌備審議會及研究小組等各項建置工作,讓本法順利上路施行。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5500/post
 
 

二、「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司法院:提升量刑之妥適公平、修正不合時宜檢察署銜稱

立法院於今(12)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關於科刑調查、定應執行刑、駁回再審聲請及不合時宜檢察署銜稱等條文。
司法院表示,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曉諭當事人指出科刑資料之證明方法,又定執行刑影響受刑人權益重大,應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次修正有助提升量刑及定刑程序之妥適公平。
本次三讀通過重點如下:
一、科刑調查程序之曉諭:為符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明定審判長於科刑調查程序,應先曉諭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88條)
二、定應執行刑之程序保障:第477條刪除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失效之更定其刑部分,且因審檢分立,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而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故修正已不合時宜之文字;又為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及檢察官、受刑人之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之事項。(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三、駁回再審聲請之規定:現行第434條第2項、第3項所稱「駁回聲請之裁定」、「前項裁定」,依體系解釋,均係指同條第1項以無理由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為利實務適用,故予明確規範。(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34條)
四、配合檢察署銜稱之修正:鑒於各級檢察署已更名,且審檢分立,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而對法院獨立行使職權,故將各條文「法院檢察署」、「法院之檢察官」等文字,修正為「檢察署」、「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3、第219條之7、第257條、第258條、第385條、第427條、第428條、第430條、第441條、第442條、第455條之30、第476條)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000809-37370-1.html
 
 

三、揪上市金融保險肥貓!金管會修法三情況要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揪上市金融和保險業肥貓!金管會將擴大金融業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條件,金管會釋出三個情況,金融和保險業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明年1月上路,且保險業在明年3月編今年財報就適用,金融業編今年年報就適用,但金控旗下的銀保證並不會被覆蓋。
金管會修正金融業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由原訂最後一級距擴大為屬最後「二個」級距者,及增訂金融業「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者」、「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0%且逾新臺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0%且逾10萬元者」,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銀行局表示,統計上市櫃銀行 10家、金控14 家、票券1家。只有一家銀行因招募先進人員,以及產學合作的實習生讓薪資較前年度減少需要接露。
金管會以監理一致性並考量115年保險業適用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研擬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現行上市上櫃保險業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一級距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條件,擴大為最後二個級距。
另增訂稅後淨利達一定程度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倘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保險業損益衰退達一定程度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增加達一定程度者,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以提升公司治理品質。
保險局則指出,統計上市有壽險1、產險3家、中央再保1家,等5家保險公司有1家產險需要揭露。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q092y3
 

四、職能治療師法修法通過 可直接服務亞健康、銀髮族群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能治療師法」修正草案,第十二條條文三讀通過,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台灣職能治療學會顧問張自強說,法規鬆綁後,亞健康、銀髮族群可以直接接受服務,國人可以獲得完整治療服務,延緩邁向失能。
台灣職能治療學會顧問張自強指出,過去受限於法規,執業受限,法規制定距今已經超過20年,相關團體一直期待可以透過修訂「職能治療師法」,希望放寬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也直接接受服務。
職能治療師修正草案共有9條修正,其中關於職業範疇的第12條為保留送黨團協商。張自強說,修法聯盟聯盟這兩周積極拜會各政黨,希望說明內容,並且在周一黨團協商後,積極與各黨團協調簽字,趕在今天上午完成,送到立法院才通過三讀。
台灣職能治療學會理事長吳菁宜表示,本次修法並未改變醫療團隊分工,針對已有傷病的情形,仍需透過醫師進行診斷,職能治療師須有醫師診斷、照會、醫囑才能進行疾病治療,職能治療師仍須和醫師、其他醫事人員在醫療團隊中共同合作照顧民眾恢復健康。
吳菁宜說,這次修法在「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的情形下,職能治療師擁有走入社區服務於促進健康的多元環境中,能適切衛教指導民眾或場域辨別可能危害、提供弱勢照護,及避免危害採取預防措施等。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627383
 
 

五、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一)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二)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三)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四、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修正(第111條之2):
上開判決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並指出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為宜。爰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彙整財政部現行函令及檢視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上開查核準則修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Ny585x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