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
  2023-06-21
裁定日期:112年06月16日
主    文: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
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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