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
  2023-01-13
裁定日期:112年1月6日
主    文: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
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
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