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
  2022-10-28
主  文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債權,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
確定,倘執行法院就其提出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依形式審查結
果,足認尚有其他已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存在時,即不得依債務
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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