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10527-1110602)
  2022-06-02

一、著作權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遠距教學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疫情帶動遠距教學,教師需要使用教材,恐受到著作權限制,立法院院會5月27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針對屬於學校課堂教學延伸的遠距教學,如利用他人著作時,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規定,使老師能安心授課。
經濟部指出,要讓老師在網路授課時能比照現場教學,特別增訂老師在學校授課目的必要範圍內,可以將參考文章或資料藉由網路提供給同學參考。此種遠距教學極具公益性,學校老師進行教學有使用到他人著作時,就不用付費取得授權,以利教學活動的進行。
至於針對教學對象為社會大眾的遠距教學型態,由於此種授課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與前述註冊學生之對象不同,故除需在教育目的必要範圍內使用,亦須支付使用報酬予權利人。營利性質的遠距教學,例如:補習班等教育機構的網路教學,因不具公益性,則明確規定需取得授權,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
新增條文規定,教科用書編製者可傳輸電子檔給師生使用,以因應電子書包的教育需求。為了兼顧保障著作財產權人權益,此利用情形亦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8%91%97%E4%BD%9C%E6%AC%8A%E6%B3%95%E4%BF%AE%E6%AD%A3%E6%A1%88%E4%B8%89%E8%AE%80%E9%80%9A%E9%81%8E-%E9%81%A0%E8%B7%9D%E6%95%99%E5%AD%B8%E5%8F%AF%E5%90%88%E7%90%86%E4%BD%BF%E7%94%A8%E4%BB%96%E4%BA%BA%E8%91%97%E4%BD%9C-201000935.html
 

二、憲法法庭判最高法院裁定違憲 女童可暫留台灣

台義跨國爭女童案,北院裁定女童交付義大利籍藍姓男子,台灣籍詹姓女子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違憲,發回最高法院審理。女童可暫留台灣。
這名女童於民國103年出生後,藍男與詹女約定共同行使親權。106年間,詹女原本同意藍男帶女童至義大利,但藍男在未經詹女同意下,提早9天帶女童到義大利,且未在約定時間送女童返台。
憲法法庭指出,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牴觸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意旨。本案下級審裁定的內容,均無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的記載。且下級審裁定作成時,女童已居住台灣,自應讓女童有於法庭內、外陳述意願的機會。不過,下級審法院均未讓女童有陳述意願的機會,即裁定詹女必須將女童交付藍男,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
憲法法庭表示,女童居住義大利的期間約1年,返台後到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為止,居住台灣的期間約2年9月,依此事實,女童居住台灣期間遠較居住義大利為長,但最高法院沒有審酌台灣是否已成為女童的新慣居,況且,讓女童暫時移居義大利,是否真能消彌父母雙方因嚴重對立而對女童的不利影響。
最高法院裁定認為台北地院已選任程序監理人,並已調閱未成年子女於強制執行事件中的陳述,及義大利心理醫師出具的訪視報告,但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仍不能取代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的機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5-27/761740
 

三、拚ESG 金管會修法強化產壽險業資訊揭露

永續發展為國際趨勢,金管會今天公布2項修正草案,強化產、壽險業落實ESG的資訊揭露,保險業必須具體說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並在申報表中載明公司具體目標及達成情況。
近年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為全球風潮,跟上國際趨勢,金管會今天公布「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60天。
金管會指出,此次有兩項修正重點,第一點是強化產、壽險業在ESG相關議題的資訊揭露,要求保險業具體敘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並在申報表中載明公司具體目標和達成情況。
第二項修正重點是強化產、壽險業資安管理,金管會明定保險業應說明資通架構、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的資源等資訊,並應揭露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
為強化保險業履行誠信經營執行事項的相關揭露,金管會也要求產、壽險業應敘明誠信政策及方案、落實誠信經營及公司檢舉制度的運作情形。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2-02-25/715437
 

四、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投保強制車險

立法院5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得註銷牌照。
金管會發布新聞稿指出,修正案通過,將可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險,以及透過擴大舉發未投保者及註銷牌照方式,以強化強制投保義務人應投保強制車險,以健全強制車險制度及永續經營。
立法院於4月19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配合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屬於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根據法規定義,微型電動二輪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動力的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351773
 

五、濫行上訴最重可處 12 萬元罰鍰 行政訴訟法三讀

立法院5月31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行政訴訟的第一審,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以落實第一審為事實審中心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同時,為避免惡意的不當濫訴,最高法院得對濫訴行為的原告處12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主要重點包含4個方向,分別是形塑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結構;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增進訴訟便利性;啟動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強化弱勢保護、防杜濫訴。
在堅實第一審訴訟結構部分,三讀通過的條文,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而「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藉此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專業性。
此外,由於近年濫訴情形日漸增多,為避免司法資源遭濫用,進而影響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的順利推行,新法針對上訴人若是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上訴,應由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濫訴,並裁定駁回上訴。
為有效嚇阻濫行上訴,得由最高行政法院處予新臺幣12萬元以下罰鍰:若上訴是由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經法院斟酌個案情節,最重可一併裁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8%90%BD%E5%AF%A6%E9%87%91%E5%AD%97%E5%A1%94%E5%9E%8B%E8%A8%B4%E8%A8%9F%E7%B5%90%E6%A7%8B-%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E4%BA%94%E6%B3%95%E4%B8%89%E8%AE%80%E9%80%9A%E9%81%8E-063453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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