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720-1130726)
  2024-07-26

一、退休與資遣係不同制度,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延後退休年齡,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針對報載「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係不同制度,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係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至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係明定勞雇雙方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年齡。舉例而言,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0436/post
 

二、凱米颱風來襲,勞動部提醒,有關出勤事宜,應以安全作為首要考量

勞動部表示,凱米颱風接近台灣,勞動部特別提醒,颱風來臨之出勤事宜,應以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規範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
 
勞動部說明,颱風來襲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而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30/lpsimplelist)查詢。 雇主倘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0451/post
 

三、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三讀 GPS、「M化車」可用來追犯人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特殊強制處分」,規範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
 
參酌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修法增訂辯護人於偵訊程序中的筆記權。
 
M化車執法取證,因欠缺法律授權,曾被法院認定無證據力;面對詐騙猖獗,現今網路、科技犯罪技術進步,藍綠白立委皆支持科技偵查,也強調人權保障。
 
三讀條文規定,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對第三人實施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另外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刑法第二八六條,對於未滿七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29/8099561
 

四、為維護人車通行安全,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同修法,改善人車通行環境

為維護人車通行安全,交通部及內政部今日會同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之修正,共計25條,新增視覺化減速標線、行人穿越道鋪面上色等規定,透過標線視覺效果,提醒車輛駕駛行經路口減速慢行,並加強路口明顯度,改善人車通行環境;更將盲人音響號誌正名為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並增訂優先設置地點及規範全國一致的聲響類型,有效引導視覺功能障礙者通行方向,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行得更安心;此外,亦新增自行車優先車道之標線及禁停標線管制時段之標示等修正。
 
交通部表示,為提醒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減速慢行,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並落實遵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行人安全」及「行車安全」兩部分:在提升行人安全部分,新增通學區起(終)點標誌、標線,明確標示通學區範圍,提醒駕駛人行駛於通學區內,應依速限行駛,並更加當心行人或兒童,以保障學生步行安全(第137條之1、第163條之1);新增路口行人穿越道線需與橫交道路路面邊緣間距3至5公尺為原則,讓轉彎車以較垂直角度接近行人穿越道線,以利駕駛人察覺並停讓行人通過路口,並修訂行人穿越道線可使用綠色鋪面,加強路口警示效果(第185條);修正人行道標線圖例,引導成人與兒童於人行道併肩行走時,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以保護兒童安全(第174條之3);此外,在盲人音響號誌部分,正名為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並新增規定其導引音響應以固定聲響導引使用者路口通行之方位與時段,南北向為布穀聲、東西向為鳥叫聲、行人專用時相為蟋蟀聲,並以定位音提示使用者判定按鈕位置,及在行人穿越道線上搭配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第194條)。
 
在提高行車安全部分,新增視覺化減速標線(或稱楔型減速標線),利用動態視覺效應營造道路變窄之錯覺,使駕駛人自動減速(第159條之1);新增禁止停車黃線得以標字取代禁停標誌及附牌調整禁停時段,避免民眾混淆及減少爭議,並利於道路主管機關檢討將部分路段由目前之禁止臨停紅線改繪成禁停黃線,適度提供民眾臨時停車上下客及裝卸貨之處所(第168條);且為兼顧行人穿越自行車道之需求,新增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使自行車通行過程中,遇有行人穿越時,應以行人穿越為優先(第174條之4)。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tc.gov.tw/ch/app/news_list/view?module=news&id=14&serno=e828904b-d4d9-4054-a46a-9d388372228f
 

五、電業法翻修活絡綠電交易 經部修法聚焦三大重點

經濟部能源署預告《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修法聚焦三大重點,一是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之間可做交易;二是將併網型儲能、需量反應參與電力交易交易平台等新型態電業納管;三是確保「電力交易平台」運作的中立與公開透明。
 
為使綠電的交易環境能夠多元活絡,綠電交易更有彈性,將修正第2條第7款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定義,刪除原銷售對象僅限用戶的規定,讓再生能源售電業間可做交易,也就是再生能源售電業不僅可將綠電銷售給用戶,也可以銷售給其他再生能源售電業,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
 
其次,特別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類別,納管「併網型儲能業」及「需量反應措施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要求需取得電業執照,且應負起營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
 
修法要求,「併網型儲能業」及「需量反應措施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者,應取得電業執照,並負起營業、緊急事故通報義務。因此,針對電業型態,除了既有的發電、輸配電、售電,在第2條第1款增訂「特定電力供應業」。
 
同時,為確保電力市場持續公平運作,也修正第11條,輸配電業經政府機關許可,得設立電力交易平台,後續由電業管制機關視發展狀況滾動檢討,以確保其運作的中立與公開透明。
 
經濟部表示,繼2017年開放綠電交易後,國內電力市場環境已於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逐步朝發電端多元供給、電網公平使用等方向發展,為持續健全電力市場環境,同時呼應2050淨零轉型及活絡綠電交易市場等目標。
 
本次修法草案將依法公告60天,經濟部指出,各界若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經濟部參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810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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