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713-1130719)
  2024-07-19

一、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鼓勵勞工續留職場。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表示,本次之條文修正,代表社會各界對於高齡者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本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進一步説明,因《勞動基準法》係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0361/post
 

二、壯世代就業促進再強化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明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重要內容,納入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並擴大退休再就業準備的適用對象,以及跨部會合作共同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
 
勞動部說明,去年已會商10部會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本次修法更進一步明確定義計畫內容,包含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職業訓練、獎勵僱用、延緩退休、銀髮人才服務、推動部分工時模式等相關事項,從不同面向完善保障管道及支持壯世代就業;此外,本次修法也十分重視跨部會合作,希望結合部會資源共同推動壯世代就業,並共同開發適合壯世代的產業與就業機會,以鼓勵釋出更多適合壯世代就業機會。未來將配合本次修法,就推動部分工時工作模式與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等事項,滾動調整就業促進計畫內涵。
 
另為強化壯世代退休再就業準備,勞動部已補助雇主針對「年滿64歲」的中高齡員工提供職涯發展、就業諮詢、創業諮詢及職業訓練等相關再就業協助措施,本次修法特別放寬適用對象為「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前2年勞工」,從服務端擴大提升退休再就業準備服務量能,未來將因應本次修法併同調整措施的適用對象,並強化納入對勞工職涯諮詢、心理調適或職能評估等服務內涵,協助壯世代瞭解未來退休後職涯方向,落實支持退休後再次就業,並配合修法將已發佈的「中高齡及高齡者人力運用指引」每二年定期更新,以利企業運用。
 
勞動部表示,經積極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各項措施,自專法施行以來已增加38萬名壯世代勞動力,壯世代勞動參與正持續提升,在未來,可以預見壯世代勞動力將成為勞動市場的新主力。勞動部呼籲,我國即將於邁入超高齡社會,未來每5人中就會有1人是超過65歲的高齡者,事業單位應儘速改變人力運用觀念,善用壯世代人力協助企業經驗傳承及提升經營效率,讓他們成為不可或缺的好幫手。勞動部也推動多項獎助措施支持雇主僱用,及鼓勵壯世代繼續工作,如想進一步瞭解,可至「45+就業資源網」(https://45plus.wda.gov.tw)查詢相關服務資訊,或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協助,或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客服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0384/post
 

三、立院三讀修正所得稅法 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護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規範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增進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保護,優化扣繳制度。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包括規範扣繳義務人範圍,從給付所得的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
 
另外,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的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三讀通過條文規範未依規定填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修正條文也明定,考量居住者扣繳作業是採年度申報,為使扣繳義務人充分了解修正後規定並據以辦理扣繳作業,且相關申報書表及系統也需配合修正,預留適當準備期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關於修法預期效益,財政部指出,將事業、機關、團體給付所得的扣繳義務,由其本身承擔,以使權責相符;遇連續假期,合理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報繳期限,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荷;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維護120萬家扣繳單位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8095620?from=edn_search_result
 

四、證交法修正三讀 上市櫃公司有盈餘需為員工加薪

為鼓勵企業替員工加薪,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法,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都提出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上市、上櫃公司年度應於應提撥一定比例做為員工加薪。國民黨團主張為利公司財務透明,並將經營成果,讓股東、員工共享,因此應公布個別董、監酬金,以利各界監督,以及公司經營成果,應由股東及員工共享,盈餘一定比率分享員工。
 
民眾黨團則提出,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提撥比率由勞動部與財政部提出,作為員工加薪之用,以保障員工貢獻與權益。
 
經過朝野黨團協商結果,各黨團同意修法條文內容,「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8097792?from=edn_search_result
 

五、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三讀通過 付費觀看最重關7年罰100萬

某藝人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卻僅以緩起訴處分,引起眾怒,促使立委修法,增列性剝削行為態樣,包括「重製」(即下載)、「持有」、「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涉有「無故重製」、「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並加重刑責,避免現行刑責僅有1年刑度,讓檢察官有緩起訴裁量空間,並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權益,強化數位性犯罪防制面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的第36條,增列「無故重製」罪,並針對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明定罰金下限,罰金從現行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刑責並未調整。
 
為減少性影像犯罪產業與行為,此次修法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三讀通過條文的第44條,不僅提高刑責,也刪除單科罰金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7130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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