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放假1日,其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放假日期,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上述人員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至雇主如果因為業務需要,請原住民族勞工在本來要放假的歲時祭儀日工作,而勞工也願意出勤工作,雇主必須要給付勞工加倍工資;如果勞工與雇主談妥另行擇日補休,也是可行的做法。有關113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
勞動部強調,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事業單位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915/post
二、為促進花蓮縣勞工穩定就業,勞動部針對花蓮縣內受0403震災影響事業單位,提供穩定僱用訓練獎勵及保險費補貼措施
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災後重建復原及振興工作,穩定就業市場,勞動部近期推動「穩定僱用訓練獎勵」及「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等2項措施,以確保勞工穩定就業。
一、穩定僱用訓練獎勵措施
為幫助事業單位穩定僱用勞工,協助勞工提升技能,勞動部已於113年6月1日公布施行「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針對花蓮縣內事業單位經通報實施減班休息每月達75小時以上,並於該減班休息期間安排受僱勞工參加每月75小時以上的訓練課程,按實際參訓勞工人數,提供每人每月1萬3,725元的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勞動部說明,另對於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依事業單位安排,參加每月75小時以上的訓練課程,由事業單位協助依減班休息前後的投保薪資差額,代向勞動部申請勞工訓練津貼,並由勞動部直接撥付至參訓勞工的個人帳戶,訓練津貼依參訓勞工投保薪資差額的狀況,最高可申領1萬8,330元。
符合資格的事業單位可在113年8月31日前至本計畫專區(網址:https://onjobtraining.wda.gov.tw/)提出申請,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專人服務。
二、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措施
為確保勞工穩定就業,搭配前述之獎勵措施,勞動部另於113年6月4日公布「勞動部辦理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針對花蓮縣轄區內僱有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且為民營事業單位並受震災影響較大之行業,包含「農、林、漁、牧業」、「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補貼投保單位113年6月份至8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勞動部表示,基於簡政便民,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將由勞工保險局於開立繳款單時,依系統之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事宜,投保單位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9933/post
三、立院三讀職權修法 送總統及行政院咨請公布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刑法部分條文。立法院已把全案送總統府及行政院,將咨請總統公布。
民團發起「青鳥行動」,號召民眾到立法院外抗議國會職權修法,而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朝野歷經4天表決大戰,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關於國會職權修正法案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刑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長卓榮泰5月28日深夜指出,政院將會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6050137.aspx
四、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開啟再生醫療新里程
再生醫療法由朝野黨團、公私團體及行政部門歷經多年來的努力,於113年6月4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對於尚缺乏治療方法,或現有治療方式效果不佳之急重症病人,除了參與人體臨床試驗之外,先進國家莫不積極尋求解決之道,著重於應用醫療創新以增加拯救生命的機會。為呼應此一未被滿足的醫療需求,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著手「再生醫療法」籌備工作,今終於完成立法,是確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安全及品質、維護病人接受治療之權益的重大里程碑。
再生醫療法的通過,除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亦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全文共計35條七章節,重點如下:
一、研究發展促進:為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以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予以獎勵或補助。
二、再生技術管理: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執行醫師之資格及應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以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
三、細胞源頭管理: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
四、加重罰則: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千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衛生福利部再次感謝朝野立委及民間團體之協助與溝通,透過本次立法呼應再生醫療之臨床實務管理需求及產業發展需求,對確保再生醫療安全、品質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權益,至為關鍵。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hw.gov.tw/cp-16-78933-1.html
五、立院三讀 村里長增發7.5萬春節慰勞金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分別提高直轄市、縣市議員每人每月公費助理補助金額至新台幣32萬元、16萬元,並參照軍公教年終獎金,於春節期間另發事務補助費給村里長。
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以5萬元為基準計算,村、里長每年春節可領7.5萬元。
有鑒於現今地方議員服務型態與助理工作內容多元化,為使議員人力資源配置更加彈性,三讀條文取消現行地方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的上限,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2人,而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的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1/4。
另外,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2000年實施以來,未曾調整地方民代公費助理補助金額。三讀條文將現行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從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4萬元,提升到32萬元。縣市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提升到16萬元。
而為考量近年物價增幅,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附表,直轄市議員的每人每年為民服務費上限由每月2萬元提升至4萬元,縣市議員為民服務費上限由每月9000元提升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為民服務費上限由3000元提升至5000元。
因軍公教有年終工作獎金、地方民意代表有春節慰勞金,各行業也多有發放年終獎金慣例,考量村、里長全年在第一線執行各級政府交辦任務,職責多元且繁重,三讀條文明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春節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以5萬元為基準計算,村、里長每年春節可領7.5萬元。
另考量原住民議員及原住民族地區的村、里長服務轄區範圍較廣、交通不便及所服務的原住民散居等情況,服務居民需要耗費更多成本,三讀條文明定,每月原住民議員的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增加20%,以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為例,將從每月5萬元增至6萬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6040294.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