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525-1130531)
  2024-05-31

一、外送員第三人責任險商品上市,職安署持續督促所有平台業者落實外送作業指引,保障外送員權益。

為保障第三人權益,減輕外送員負擔,職安署已訂定「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內容除安全教育訓練、防護設施設備、戶外作業規範及團體傷害保險等,並規定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此外,主動邀集平台業者、金管會保險局、保險公會、外送員工會共同研商,督促平台業者儘速落實外送員「第三人責任」之保障。有關報載「Uber Eats、明台產物保險合作 提供外送夥伴全台第一張第三人責任險」消息,顯示對外送員提供第三人責任保險之努力,已有初步成果。
 
職安署於上述外送指引發布後,為減輕外送員執行外送作業因交通事故依法應負之賠償負擔,積極商請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公會規劃相關產品,後因疫情關係而延滯開發。職安署特別感謝金管會保險局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協助,並於113年5月10日核准外送員第三人責任保險新商品上市。
 
職安署強調,優食公司(Uber Eats)已預定於6月提供所屬外送員第三人責任保險,後續除將積極督促其他平台業者也要參照辦理,以保障第三人權益,減輕外送員負擔外,亦將督促平台業者落實指引規定,並使外送員確實遵守交通法規,以保護每一位外送員之工作安全;另針對工會及外送員,在權益保障下有更多的需求以及在保險機制更加完善的訴求,勞動部會持續努力,與各主管機關共同合作,持續積極辦理。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839/post
 

二、性騷擾申訴調查停職期間,雇主應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加保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新規定,已於今(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勞動部提醒,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性騷擾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被保險人職務,投保單位仍應依規定為被保險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均屬在職保險,受僱勞工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性騷擾被申訴人於雇主進行調查期間暫時停止職務,因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間僱傭關係尚未終止,且暫行停止職務之情形與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被保險人因司法案件停職者不同,投保單位仍應依規定為被保險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補充,被保險人停職期間之投保薪資部分,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8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27條,有關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等規定,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以維護被保險人保險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865/post
 
 

三、立院職權修法三讀 藐視國會、聽證會虛偽陳述最高罰20萬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被質詢人若有藐視國會行為,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除要常態化進行,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另外,條文新增聽證權的行使規範,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在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權部分,規範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而當被提名人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規範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85003.aspx
 

四、司法院通過少事法修正草案 有條件塗銷少年前案

司法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再受他案之處分或刑之宣告,才能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新北市某國中男學生去年遭同校男學生刺死。死者父親今年3月間提出廢除少年塗銷紀錄等訴求,他認為,少年塗銷紀錄立意良善,卻將未爆彈放入校園,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還不告知校方,隱匿惡行實在難以達到教化目的。
 
司法院今天召開第210次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關少年事件保護處分轉換機制多元化、少年前案紀錄塗銷要件,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指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處遇多元化原則,本次修法增訂少年法院得依少年行為性質、年齡、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等需求,而轉換安置輔導、保護管束等不同處遇;停止感化教育除付保護管束外,亦得轉換為安置輔導處分等規定。
 
司法院表示,少年受保護、轉介處分或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者,始得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得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以期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可能,順利復歸社會。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5290310.aspx
 

五、法務部修法 放寬分居達3年有責配偶可訴請離婚。

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遭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預告修正草案,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
 
憲法法庭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
 
法務部啟動民法修法,包含離婚、贍養費及被撫養者順序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日前公告修正草案。
 
在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以及仿照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規定,未來夫妻離婚訴訟,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法官就可判決准離。
 
另外,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至於贍養費部分,民法1057條規定必須要是「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要件過於嚴格;草案大幅放寬請求權,刪除「無過失」等限制,同時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事項。
 
若「被離婚」一方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草案條文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明定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果「再婚」,也不得繼續請求前妻或前夫給付贍養費。
 
此外,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草案也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針對被撫養者順序部分,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考量直系血親不論為尊親屬或卑親屬,彼此間關係緊密且具同等重要性,其受扶養權利的順序應為相同,以符公平原則,因此草案修正為「直系血親」。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90829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