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511-1130517)
  2024-05-17

一、 公部門承攬勞工勞動權益保障再升級,勞動部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勞動部於5月1日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從優計算政府機關(構)承攬人所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確保派駐勞工年終獎金、強化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程序以及機關協助提供服務年資事證,讓公部門承攬勞工勞動權益保障再升級。
 
勞動部說明,政府持續關注派駐政府機關勞工相關權益,105年訂定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要求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注意勞務承攬、勞動派遣與雇傭關係之分際,並提醒各機關與承攬人訂定勞務承攬契約時,應確保廠商如相關勞動法令及依契約履行勞工權益之義務。去(112)年則修正強化派駐勞工的工資安全及明定特別休假從優採計繼續服務同一機關年資等規定。今(113)年4月再次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採購機關,特別針對當前較為關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遭不法侵害後續救濟等事項,研商達成共識修正參考原則,以完善保障承攬勞工勞動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有四大重點:
 
(一)「維護派駐勞工育嬰留停權益」,明定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比照特別休假工作年資優於法令併計之計算方式辦理。
 
(二)「保障派駐勞工受領年終獎金權益」,明定機關依採購契約支付承攬人年終獎金價金前,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確實支付派駐勞工該筆費用,避免發生積欠情事。
 
(三)「增列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方式」,明定派駐勞工如遭機關人員不法侵害,經調查屬實,機關應懲處所屬人員,以確保派駐勞工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
 
(四)「強化機關留存勞務承攬案件資料義務」,明定如發生併計服務年資爭議時,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出可茲判斷派駐勞工於機關服務年資的資料,以確保其相關權益。
 
最後,勞動部呼籲,各採購機關應將參考原則規定納為辦理勞務採購之重要參考,勞動部亦將持續與人事行政總處及工程會共同合作加強針對各機關宣導,以兼顧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之立場及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人力之原則。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729/post
 

二、 道交條例再修法三讀 僅 未戴安全帽、人行道違停等4項開放檢舉

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就交通部研議的違規罰款1200元以下違規,持續採「微罪不記點、也不開放民眾檢舉」的修法方向,僅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占用身心障礙車格、人行道及行穿線違停或臨停(騎樓除外)以及逆向停車等4項,維持開放民眾檢舉,最快今年6月上路實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主要包含:第7條之一部分條文、第63條與第63條之二部分條文。針對第7條部分,對各類違規行為,依其情節輕重,處金額不等之罰鍰,在不造成執法機關處理民眾檢舉案件負荷及產生爭議原則下,修正最高罰鍰1200以下之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二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之違規檢舉項目。
 
而第一項為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第二項為人行道、人行穿越道,違規停車及違規臨時停車;第三項為不依順行停車;第四項為佔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位,這4項仍維持讓民眾可以檢舉。
 
針對第63條,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2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一次為限。修法後放寬為「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針對63條之二,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或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前項但書各款規定處罰被通知人部分。修法後,刪除有關「應記違規點數」的規定。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5-14/919676
 

三、 立院三讀 原住民族姓名登記可單列傳統姓名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台灣原住民族辦理戶籍登記、申請護照時,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內政部長林右昌說,透過姓名登記促進族群融合平等,具有歷史性意義。
現行法規定,原住民族姓名僅可登記「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中文傳統名字」或「中文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內政部在初審時表示,行政院民國111年2月11日會議決議,對原住民族姓名單列原住民族文字,原則應予尊重,並在113年3月28日決定,原住民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台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列為名字,並新增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改名時,因非屬個人因素改名者,不列入次數計算。
 
條文明定,台灣原住民族的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的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不受姓名條例第1條「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的規定限制。
 
另外,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台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的文化慣俗,由原民會調查確認,其內涵意義、取用方式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之指引,由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定之。原住民族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以傳統姓名登記者,得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變更為漢人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但以一次為限。
 
林右昌透過新聞稿表示,姓名認同是非常重要的,不僅代表社會的進步,也是整個社會文化的提升,修法增訂原住民族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列名字,不必侷限於中文姓名,具歷史性意義,透過姓名登記促進族群融合平等,進一步認識、了解彼此,讓原住民族文字原味呈現原住民族文化。
 
林右昌說,這次姓名條例修法,用法律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慣俗,原住民族語言是原住民族文化的一部分,鼓勵原住民族傳承族人的文化,未來針對技術性及行政上應更改的措施,將與其他相關部會討論後改善。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的1個月內,研議各機關姓名系統同步更新;經戶政系統登記傳統姓名後,戶役政系統同步勾稽各機關姓名系統,並更正姓名機制,並要內政部在3個月內提出執行方案的書面報告。
另外,也請原民會在姓名條例修正通過後的6個月內,辦理原住民族各族傳統姓名與名制的調查、確認與彙整;辦理完成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的認定基準與機制,並研議辦理單一窗口、免徵規費的規劃方案等。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140127.aspx
 
 

四、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增列單身及同性伴侶 有條件開放無償代孕

衛生福利部今天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開放同性伴侶、單身人工生殖合法,各界較無共識的代理孕母也在增列適用範圍內,即日起預告至7月13日,國健署力拚年底送入行政院。
 
台灣早在民國93年舉行代理孕母公民會議,以不禁止、有條件開放為共識,舉行20次以上會議,但社會難達共識。近年部分民間團體建議開放未婚女性及同性配偶施行人工生殖,再次歷經20次專家會議,國健署今年2月27日及3月28日舉行2場公聽會。
 
根據今天預告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受術夫妻修正為受術配偶,增訂受術未婚女性、受術異性伴侶、女性受術者、委託配偶、代理孕母、代孕生殖、代孕服務機構、代孕定型化契約及代孕子女用詞定義;增列代理孕母、受術配偶及受術未婚女性權益保障。
 
針對外界關注的「代理孕母」議題,草案增訂代理孕母資格要件、權益及契約等,規範台灣代孕無償,但提供必要費用及開立代孕費用專戶,代理孕母完成人身保險投保後,始得執行代孕生殖,禁止委託配偶於代理孕母懷有代孕生殖胎兒期間終止契約,同時明訂代孕子女法律地位。
 
人工生殖子女權益列優先考量對象是各界最大共識,草案增訂擬受術對象於施術前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規範,應審酌受術對象職業、經濟能力等,避免人工生殖動機不單純,尤其施術未婚女性,應檢視是否有適當照顧子女能力,包含支持系統及處於穩定密切生活關係伴侶的態度。
 
另外,草案也修正納入受術未婚女性禁止使用特定捐贈精子規定,增訂禁止同性配偶近親精卵結合情形,修正捐贈生殖細胞提供使用限制,及增訂同性配偶接受生殖細胞捐贈及女同性配偶採A卵B生施術方式同意書與公證程序。
 
然民團多次提出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有高度共識,建議代理孕母相關條文應脫鉤處理,但這次衛福部提出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代理孕母也適用對象範圍。國健署長吳昭軍告訴中央社記者,當初就是希望完整法案納入所有對象,以利各界表達意見。
 
吳昭軍表示,對修正草案有意見或建議,可於即日起60天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若屆時意見較多,就會需要花時間凝聚共識,才能舉行專家會議,重新檢視法規條文,力拚今年底前送入行政院,「只有2個地方可以做決定,就是行政院與立法院」。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405140239.aspx
 

五、 行政院會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林右昌:加重詐欺集團刑責及課予業者責任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林右昌表示,為強化政府打詐防護網,有效打擊詐騙集團,行政院密集邀內政部、金管會、通傳會、數發部、法務部等機關召開75場研商會議,通盤檢視我國現行法規,網羅各界意見,針對金融、電信及網路等關鍵產業制定防詐措施,並課予業者防詐責任;另嚴懲詐欺集團犯嫌,加重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同時也建構友善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提供相關協助及損害填補,以回應民眾對政府積極打詐的期待。
 
林右昌說明,政府為打擊詐欺犯罪,自111年6月起實施「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0及1.5版,但相關政策執行與執法缺乏法令依據,透過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可以彌補現行法令的不足,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的當前困境與輔助相關政策執行。
 
這次制定的打詐專法,著重源頭防制特別課予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關鍵產業防詐義務,若業者不遵循相關規定,依業別不同,最重處1,000萬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並將依客戶或用戶涉及詐欺犯罪程度作出不同處罰,最重將停止提供服務。
 
在加重詐欺犯罪刑責部分,詐騙集團詐騙同一被害人財損達1,000萬元,將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以上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利用電信網路對公眾散布、運用深偽影音或在國外詐騙機房詐騙國內民眾,都將加重刑責。也提高詐欺犯罪者假釋門檻及不得假釋的情況。另在保護詐欺犯罪被害人部分,提供受害者諮詢、轉介及法律協助管道等友善措施。
 
林右昌指出,為保障人民權益及完善打詐防護網,除「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外,行政院也另立「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等草案,併稱「打詐新4法」,期透過跨部會、跨層級、跨領域,以及結合私部門資源齊心打擊詐騙。
 
林右昌強調,本條例草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爭取立法院朝野黨團及社會各界支持,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1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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