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429-1130503)
  2024-05-03

一、勞退自提,聰明節稅

即將到了一年一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勞動部提醒,勞工如在112年有自願提繳退休金,今年5月在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記得特別留意扣繳憑單薪資總額是否已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動部說明,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受委任工作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自營作業者,得在每月工資、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除享有稅賦優惠,每年也可參與投資收益分配,請領退休金時享有最低保證收益,節稅的同時還可以累積退休儲蓄,讓老年退休經濟生活多一層保障。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說明,如果為勞工身分自願提繳退休金者,雇主應於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並將給付總額欄位扣除自願提繳金額,勞工於報稅時,毋須再重複扣除一次。例如勞工112年每月薪資5萬元,全年薪資收入70萬元,當年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6,432元(提繳工資5萬600元×6%×12個月),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66萬3,568元(70萬元-3萬6,432元)。
 
勞動部再次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在112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5月報稅時,務必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如發現有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333/post
 

二、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範圍 憲法法庭:故意貶損他人名譽才構成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範圍,故意貶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才會構成。社會上常見罵人髒話可能只是口頭禪,不一定構成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罪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合憲但限縮範圍
公然侮辱罪合憲 法界:案量未減少且不容易成罪
 
依憲法法庭判決,包括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8名聲請人的確定判決,如果不是在合憲範圍內適用相關規定,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另外4名聲請人的確定判決,因判決理由不符本判決意旨,均廢棄發回各管轄法院審理。12件法官聲請案件,應由承審法院繼續審判。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馮光遠、張大春涉嫌公然侮辱罪被判決確定,馮、張與多名案件當事人、法院刑事庭認為,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言論自由等,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行為如按個案之表意脈絡,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於此範圍內處罰「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侮辱性言論可能冒犯他人或侵害他人名譽,但也有溝通思辯、輿論批評、表達個人價值立場等功能,且侮辱性言論的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的性質外,也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的表現自我功能。
 
憲法法庭強調,不能僅因髒話或具有冒犯性,一律認為是無價值或低價值言論。因此,法院在個案中適用公然侮辱罪時,仍應權衡侮辱性言論對於名譽權的影響及其可能兼具的言論價值。
 
憲法法庭指出,就言論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性質即予認定,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果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的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這個規定成恐怕為「髒話罪」。
 
憲法法庭強調,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除了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也應該考量表意人的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所處地位(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的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的互罵或對公共事務的評論)等因素,來評價。
 
憲法法庭舉例說明,如果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導致對方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屬於一般人的常見反應,應從寬容忍這種回應言論。
 
例如,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的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應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憲法法庭表示,以社會上常見用三字經罵人的案例來說,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的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的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也不是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尤其是衝突當場的短暫言語攻擊,如果不是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很難認定表意人是故意貶損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4260274.aspx
 

三、政院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增進扣繳義務人權益保護優化扣繳制度

為增進扣繳義務人之權益保護,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以優化扣繳制度,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增進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保護,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以優化扣繳制度。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指出,為更符合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疏緩辦理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作業負荷,並使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故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之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為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ms=169B8E91BB75571F&s=EF62064D135EF416
 

四、政院通過「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 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額適用差異 健全學校發展

為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額適用差異,行政院會今(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期盼有助於私校籌措財源,健全學校發展,本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正「私立學校法」第62條條文,主要是為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額適用差異,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的意願,並強化該基金會的監督功能,期盼有助於私校籌措財源,健全學校發展,提供學生更優質的學習環境。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指出,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教育部為回應外界期待,與財政部共同研商並達成共識,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同時為確保捐款資金的合理使用,教育部也將與財政部等單位共同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以利興學基金會得以瞭解及掌握獲捐款的使用情形。


本草案修正要點為: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授權訂定強化該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ecc656ab-1720-46ce-9fde-5e4d6922df35
 

五、電子簽章法修法三讀通過 數位部規劃能量登錄機制

《電子簽章法》已超過20年未修正,由數位發展部提出的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數位部指出,此次修法有7大重點,賦予電子簽章法律效力,讓企業與個人可以在線上簽署文件或契約,不用為了實體紙筆簽名跑一趟。
數位部表示,為了健全台灣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規劃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希望透過具公信力的登錄機制,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能量,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
 
數位部強調,現今國內資通訊和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多元,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數位部說明,此次修法包含7大方向:
第1,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第2,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3,區別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的「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第4,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的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5,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的考量原則,在具備安全條件相當的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也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第6,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的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布之。
第7,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的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1次,展延期間2年為限。
另外,針對各行政機關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的各類行政措施,數位部將持續協助各行政機關,儘速廢止排除適用的公告,讓民眾更能體驗電子簽章的便利。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65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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