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30415-1130419)
  2024-04-19

一、政院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優化並延長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強化中小企業營運環境。

  為持續積極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的環境,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並延長實施期間10年,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骨幹,政府持續積極打造有助於中小企業營運的環境,並制定有益其發展的法規及政策。而本次《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重點在於優化中小企業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增僱員工及加薪費用減除等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並延長實施期間10年,期盼透過這些租稅優惠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積極投入創新研發,推動智慧財產權流通應用,達成鼓勵中小企業加薪留用人才,以及多元增僱的目標,並讓高齡工作者的智慧能繼續貢獻傳承予社會。
  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35條修正,增訂適用對象包含有限合夥。(修正條文第2條)
二、納入有限合夥適用並延長施行期間10年;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35條)
三、增僱員工及加薪減除租稅優惠(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1、第1項(增僱員工租稅優惠):刪除啟動門檻、刪除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投資額須達一定門檻等要件,及刪除一般員工增僱租稅優惠,維持現行年齡24歲以下青年增僱租稅優惠規定,並納入4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為適用對象。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率均適用150%,並延長施行期間10年。
 
2、第2項(加薪減除租稅優惠):延長施行期間10年、刪除啟動門檻、提高減除率至150%,另將於子法訂明調高可適用租稅優惠薪資標準(現行為5萬元以下調高至6.2萬元),並納入逐年滾動調整機制等,以利多數員工適用租稅優惠。
四、明定中小企業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其他法律或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並增訂中小企業最近三年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適用。(修正條文第36條之3)
 
五、明定中小企業政策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並修正其名稱。(修正條文第39條)
 
六、第35條之1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施行期間繼續延長施行10年,至122年12月31日止;第35條及第36條之2回溯自本年1月1日起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40條)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8a5ddf1d-83da-4ef9-9efc-dac17110db09
 

二、北市修法 申請使用公有土地要多注意

  北市水利處今天表示,因法規修正,提醒民眾要多留意,現在向市府申請使用公有土地,比起以往的程序,還多了一個步驟需要辦理公證,民眾申請前要了解相關程序,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水利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指出,臺北市轄區範圍內有不少由水利處管理的市有土地,就座落於民眾日常生活可接觸到的環境周邊。以往針對這些市有土地的民眾申請案,若具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無續約需求,水利處則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辦理審認。
 
  下管科說明,針對使用公有土地,因北市財政局考量其訂定的內容在實質上多數屬於私法契約,因此比照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的契約性質,以簽訂私法契約為原則,將自治規則之名稱修正為「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增加應辦理公證事宜(含共同負擔費用)相關規定,今年2月1日起,新申請案件已開始適用新制規定。
 
  新法規已經上路,為避免增加申請的期程,水利處特別提醒民眾,申請公有土地前,一定要先了解相關適用條件,也就是要符合公益性、公共性,或是短期使用而無續約需求的使用條件,也要備齊相關的申請文件,而且審認通過後,還要再辦理公證,才能在申請過程中確保自身的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he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FE45A3FEA3D194E&sms=72544237BBE4C5F6&s=DF98DD8095721FC1
 

三、因應花蓮大地震災後救助及復原重建工作,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應注意勞工出勤相關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4月3日花蓮發生大地震後,事業單位為災後救助及後續復原重建工作,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其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法定程序;勞工之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亦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使勞工加班,在平日加班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加倍發給工資;如係在休息日加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工資。但須注意,勞工於工作終止後至再行工作前,雇主應給予勞工至少12小時之休息時間。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使其工作,被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工作結束後即應給予補假休息,而該補假最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個日曆天內為之。
 
  勞動部補充,勞工如果執行職務不幸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除了應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外,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期間,雇主也要按勞工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293/post
 
 

四、預告調整保經代簽署制度及強化保經代內稽內控之相關法規修正

  保經代簽署制度已實施多年,外界及保經代商業同業公會迭有應予檢討之建議,保經代商業同業公會並提出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之建議方案。案經金管會邀集保經代商業同業公會、保經公會、產壽險公會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共識,考量近年已多次修正相關監理法規,強化保經代公司及銀行之監理,相關招攬程序可由該等公司負責管理,爰同意調整簽署制度,另並擴大應建立內稽內控制度之保經代公司範圍。相關法規修正重點如次:
一、「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一)明定透過保經代公司或銀行送件者,保經代公司或銀行應建立檢核機制取代簽署制度,且為確保作業方式有一致性之參考標準,應由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
(二)配合簽署制度之變革,明定保經代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代理人可執行保險經紀/代理業務、 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三)為強化經紀人/代理人之職能,明定經紀人執行經紀業務、代理人執行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職務均應具備一定時數之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四)又為強化保經代公司及銀行法遵人員職能,增訂法令遵循手冊之內容、法令遵循制度規劃、管理及執行應具備事項、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資格,法令遵循人員比照經紀人/代理人,亦應具備一定時數之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二、其餘現行規範涉及簽署規定計有「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除刪除簽署規定外,明定招攬人員範圍並限制渠等不得自行建置網路投保及網路保險服務平台。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修正重點:
(一)調降應建立內稽內控公司之年度營業收入標準,由現行新臺幣三億元調降至二億元。
(二)考量新增適用內稽內控之公司尚需時間建立內控制度、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等,明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另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檢核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ib.gov.tw/ch/home.jsp?id=239&parentpath=0,2,238&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404090002&dtable=News
 

五、勞動部職安署邀請5國6位國際學者專家舉辦圓桌會議,由ESG永續觀點談職業健康與安全推動策略

  勞動部職安署為借鏡各國經驗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策略之推展,於4月18日假台北凱撒大飯店舉辦圓桌會議,邀請美國、芬蘭、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合計6位學者專家及國內相關專業團體與勞動檢查機構代表等,由ESG永續發展觀點探討職業健康與安全推動策略與國際關注議題及因應作法,共同分享各國經驗及促進我國職安衛水準與國際並進。
 
  圓桌會議由職安署鄒子廉署長主持,會中職安署分享我國推動職場健康勞動力永續發展中長程計畫之推動策略,透過產業價值鏈引領企業展現職業健康與安全績效,並納入企業ESG重要主流議題,帶動供應鏈提升職場健康安全永續發展;此外,為接軌2030國際永續發展目標,持續精進國內職業災害預防體系與職場健康安全,並衡酌國內產業環境與趨勢,也分享我國2030年減災推動策略及規劃之行動方案,以落實保障工作者之安全健康。
 
  職安署表示,經過本次圓桌會議的熱烈交流及實務經驗分享,可作為我國未來相關政策規劃與推動之參考,更勉勵國內相關單位與專家學者借鏡國外經驗,共同合作提升國內職業衛生執行成效及水準,達成零災害之願景(Vision Zero)。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352/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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