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1104-1121110)
  2023-11-10

一、醫師禁登醫療廣告 憲法法庭認違反言論自由判違憲

醫美診所○姓醫師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挨罰五萬元,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規定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條文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判決違憲並自昨日起失效。
醫療法第八十四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只有醫療機構可刊登醫療廣告,醫師、醫事人員或一般民眾都不被允許;憲法法庭判決後,醫療機構、醫師皆可打醫療廣告,但仍沒有開放其他機構、醫事人員或民眾,且在修法之前,醫師所刊登的廣告也應依現行法令與醫療機構受到同樣的管制;至於醫師代言,現今衛生福利部已有行政規範,與憲法判決無關。
○姓醫師二○一五年在臉書粉絲專頁發表健髮、高濃度血小板血漿療法(PRP)文章,被台北市衛生局認定違法刊登醫療廣告,裁罰五萬元,黃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時任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立法目的只是為了主管機關管理方便,卻完全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手段與目的之間沒有實質關聯。他主張完全禁止醫師打醫療廣告是限制言論內容,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條文限制廣告者資格也侵害職業自由;又規定僅醫療機構可刊登廣告,機構內醫師卻不行,顯然是對醫師分類、差別待遇,牴觸平等權,前年聲請釋憲。
衛福部持不同意見,認為醫療業務行為具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醫療廣告不能與商業廣告相提並論,醫療法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限制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廣告合理,但沒有人比醫師更能提供病患正確的醫療資訊,尤其現代網路傳播媒體多元,不再只有廣播、電視或報章雜誌等傳統廣告方式,醫師刊登醫療廣告有需求、也有必要性,醫療法限制醫師不能刊登醫療廣告,反而損害民眾獲取正確醫療資訊的權益,缺乏正當性。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規定免除不當廣告以維護國民健康,立法目的沒有違憲,但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手段,與維護民眾健康的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比例原則、言論自由。
判決指出,醫療行為是複雜且專業的業務,由醫師提供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落實病患自主權,禁止醫師刊登廣告未必有利於維護國民健康。憲法法庭也認為,醫師在符合條件時可以在醫療機構外執業,不是只能在同一機構執業,醫師能否自主刊登廣告,與醫療機構能否打廣告,分屬二事,不能用機構已經可以打廣告為由,就禁止醫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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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特別休假NG態樣!雇主勿踩雷!

勞動部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勞動部也提醒,年終將近,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勞動部提出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說明如下:
一、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態樣:
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二、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態樣: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之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未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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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管會提醒投資ETF應考量自身投資需求及瞭解商品特性

截至112年9月底統計資料,目前市場上已有237檔ETF掛牌交易,規模超過新臺幣3.2兆元,顯示ETF已成為投資人投資時之熱門選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ETF種類多元,民眾投資ETF有賺有賠,投資前應考量自身投資理財需求及目標,熟悉各種類ETF的產品特性以及注意相關風險。
ETF種類依法規架構分類,可區分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ETF及依期貨交易法發行之期貨信託ETF;從追蹤之標的指數性質區分,可區分為衡量市場表現的一般市場指數及包含特定選股策略的策略指數(例如高股息、低波動、ESG等Smart Beta ETF);從標的指數資產區分,可區分為股票、債券與商品等;從ETF實際投資組合而言,有實際投資在股票、債券的原型證券投資信託ETF,及從事期貨的期貨信託ETF、槓桿或反向型ETF。
由於ETF商品種類多元,屬性與風險亦不同,民眾應依自身之投資需求、目的與風險承受度等,選擇適合的ETF。例如訴求以股息率作為選股指標之高股息ETF,可能較適合需要有定期取得現金流的投資人;訴求高配息頻率的ETF,可能須承擔較高的交易及配息成本,投資人投資時亦應一併考量;訴求ESG、成長潛力的原型證券投資信託ETF,則適合投資人以長期定期定額方式買進;至於期貨信託ETF、槓桿或反向型ETF屬策略交易型產品,具有槓桿操作及反向操作風險,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投資人需留意風險。
此外,ETF與一般基金交易方式不同,可以直接透過證券經紀商下單,在次級市場上買賣,因此會有市價與淨值兩種價格,ETF在次級市場的交易價格是由次級市場的供給及需求所決定,可能不同於淨值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若交易價格高於淨值,則為溢價,若交易價格低於淨值,則為折價。投資人應注意ETF折溢價情形,例如倘若溢價幅度太高,根據市場調節機制,市價最終會往淨值靠攏,換句話說,買到高溢價ETF的投資人就容易因溢價收斂而造成虧損。
ETF在產品面及市場面的兩大資訊,是投資人必須深入了解的。在產品面部分,投資人在挑選ETF時,除了挑選符合自身投資需求及相關風險承受的ETF外,亦應了解ETF所追蹤的標的指數、成分證券或商品、並追蹤差距(TD)或追蹤誤差(TE)等,在投信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都可以找到相關資訊(查詢路徑:首頁>投資專區>ETF投資專區);市場面部分,則應該注意買賣報價、交易量及ETF折溢價差等資訊,在基本市況報導網站可以找到相關資訊(查詢路徑:首頁>各項專區>ETF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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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11購物節網路賣家應注意營業稅問題

雙11購物節已如火如荼展開,各網路賣家均推出眾多優惠以吸引消費者購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有別於一般有實體店面之營業人,財政部規定個人以營業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甲君於乙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111年10月開始於乙網路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同年11月間為迎接雙11購物節舉辦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購買,銷售量爆紅,當月銷售額即有50萬餘元(已達起徵點),嗣該局查獲甲君111年11月至112年6月間銷售額合計817萬餘元,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呼籲,賣家以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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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銷售預售屋應於現場隨時備妥重要交易資訊

公平會於日前決議通過,A建設公司與B廣告公司於銷售新北市某預售屋過程,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A建設公司60萬元罰鍰、B廣告公司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包含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預售屋相關圖說、各戶持分總表等,否則對處於資訊弱勢地位的購屋人而言,即屬利用資訊不對稱之顯失公平行為。本建案於111年5月至8月期間,因銷售現場未備妥各戶持分總表,導致銷售人員客觀上無從以書面提供該預售屋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
公平會提醒,各戶持分總表內容載有預售屋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為影響消費者購屋決定之重要交易資訊,不動產業者應以書面提供予購屋人審閱,始能審慎評估。惟本案建商及代銷業者於缺漏該表情形下銷售預售屋,對於不動產交易經驗不多之消費者而言,易使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稱之情狀下作出未充分評估的消費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且本建案在短短數月已銷售數十戶,故該銷售行為已具有影響多數受害人之效果,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該等重要交易資訊之同業,有使其喪失公平交易機會產生不公平競爭之虞,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誠摯呼籲所有不動產業者,在推出預售屋時,應先將該準備的資訊完整備齊,再讓消費者好好想清楚訂房、買房,使消費者慎其所選。同時,對不動產業者而言,掌握「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行為」、「銷售行為有憑有據」、「不誇大」的基本原則,是業者遵法銷售預售屋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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