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1028-1121103)
  2023-11-03
一、育嬰不分父母,留職停薪津貼助安心陪伴子女

為幫助家有新生兒的父母舒緩留職停薪期間的經濟壓力,兼顧工作與家庭,同時鼓勵男性親自參與撫育子女,政府於98年5月開辦「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據勞保局統計,自開辦起至本(112)年7月底止,已有101萬餘人受惠,其中男性請領人數也由開辦當年的4千多人,增加至一年逾2萬多人,顯見有意願分擔育兒責任的男性不在少數。

父親或母親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依規定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計算,加上政府自110年7月起另提供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共發給8成的津貼及補助,且薪資補助與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提出申請。又自111年1月開放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讓父母共同照顧子女,更無後顧之憂。

勞保局舉例說明,父母均符合就業保險法請領規定,如同時留職停薪照顧小孩,則2人半年共可申請12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假設2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4萬2,000元,每月2人各可領到3萬3,600元,半年合計可領到40萬3,200元。

勞保局提醒,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請、委託投保單位線上申請、書面郵寄或親送至勞保局申請。請爸爸媽媽們要及時把握陪伴小孩成長的機會,不要忘了自己的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4841/post

 

二、政院拍板! 警消事人員可組特種協會 協商範圍再放寬

屏東工廠大火造成4名勇消殞命,行政院會26日通過考試院所擬的《公務人員協會法》,開放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可組專屬特種協會,消防因和警察專業性質不同可分別組織協會,同時放寬協會協商事項至8項,包括勤休方式、業務績效評核基準等。

草案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訂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特種人員包括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若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的人員,草案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

行政院人事總處綜合規畫處長周威廷解釋,上述五類特種族群,跟一般公務人員工作性質、勤休方式不太一樣,草案特別規定能共組特種協會,而警察和消防雖然都適用警察人事法律,但因專業和工作性質不同,銓敘部同意可以分別組織特種協會;意即有6種人能籌組特種協會。

草案同時調降現行機關協會成立門檻由800人降為400人,增訂的特種協會為4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則是20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員只要符合資格即可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

此外,就外界關注的協商權益,草案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同時放寬協會協商事項,相較過去僅有辦公環境改善、行政管理及服勤方式及起迄時間,修法後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

周威廷說,無論修法與否,勤休方式本來就可以協商,但草案中也特別規定,屬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協商事項,以及「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者不得協商,假使沒有妨礙甚至是促進,當然可列為協商事項。

周威廷說,當前政府對於整體公務員能否籌組工會這塊,尚缺乏社會討論和共識基礎,其中基層最在意的罷工權利形式,以及協商範圍適用狀況,目前各國規定都不同,當前主管協會法和工會法的主管機關為銓敘部和勞動部,尚須由機關與社會建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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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肥貓無所遁形 金管會修法擴大強制揭露董監個別酬勞

為了揪出上肥下瘦的不公待遇,金管會修法擴大三種情形上市櫃公司須揭露個別董事酬金,包括:公司賺錢但基層員工沒加薪、獲利衰退但董事加薪、公司治理評鑑排名最後35%者皆入列。初估國內將新增284家上市櫃公司的「肥貓董事名單」將一覽無遺,加上目前724家強制揭露者,預計將有上千家肥貓董事會浮上檯面。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金管會今年8月公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上市櫃公司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範圍。

按照金管會原先規定,若符合6項條件其中任1項,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個別董監酬金;金管會此次新增2項並擴大原先1項,變為符合8項條件其中任1項,上市櫃公司均必須揭露個別董監酬金。

新增兩項分別為:「上市櫃公司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成以上,但非主管職務的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上市櫃公司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成且逾新台幣500萬元,但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成且逾10萬元」。

至於金管會原訂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落在最後一級距的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個別董事酬金,此次修法擴大為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落在倒數二級距的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個別董事酬金。

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表示,金管會目前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上市櫃公司自2024年起公布2023年股東會年報,即必須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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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稅局加強查核營業人購買儲值金抵付貨款,銷貨時漏開發票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10月至12月間為各大百貨公司及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週年慶,業者為刺激消費會舉辦購物滿額回饋促銷活動。此外,銀行為鼓勵持卡人刷卡消費,也會推出刷卡滿額送的優惠;而營業人則會藉業者推出促銷活動時,採用刷卡方式大量購進儲值金,以賺取購物滿額及信用卡刷卡滿額的雙重回饋,嗣欲採購之商品有特價時以儲值金抵付消費金額,降低進貨成本,再於其他電商平台或實體店面銷售,以賺取差價。

該局表示,倘電商平台販售之儲值金性質為電子形式商品禮券,該平台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後自動存到其於該平台的帳戶,嗣消費者於該平台購進商品時以儲值金扣抵。營業人購進儲值金倘係為購買貨物轉供銷售,嗣購買商品時利用儲值金扣抵貨款,應於銷售該商品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的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同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於B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銷售家庭日常用品,為取得大量的滿額回饋金,110年利用A電商平台週年慶時購進儲值金計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嗣後於A電商平台購買大量家庭日常用品並以儲值金及滿額回饋金抵付,惟甲公司嗣後銷售該商品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計2,0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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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於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其性質等同於銷售貨物後以現金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以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文具批發公司於112年8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稅籍登記,惟甲公司尚有文具存貨1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與該公司10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為新臺幣105萬元(含稅),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視為銷售之行為,因一時不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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