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1007-1121013)
  2023-10-13

一、勞動部持續推動勞資溝通平台,積極研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規範

有關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等數個外送工會今(11)日召開記者會表達外送員勞動權益等訴求,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已主動促成外送工會及外送平臺業者之對話溝通,建立「外送工會與外送平臺業者對話平臺」,雙方針對職災、平台介面、停權申訴與合理薪資等議題,充分溝通交換意見,部分議題達成共識。勞動部會持續努力協助勞資雙方定期對話,有效解決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
勞動部說明,外送員勞動權益是否訂定專法,涉及面向甚廣包括消費者、合作店家、貨運業、外送員及平台業者等,同時,實務上外送平台(貨運業者)與外送員間之勞務契約關係存有僱用或承攬關係,外送員工作時間有專職與兼職等不同態樣,會蒐集各方意見,並與各相關部會共同研議,以完善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勞動部強調,在外送員勞動權益法制評估過程中,所有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作為仍會持續積極推動辦理,避免外送員勞動權益受損。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4709/post
 
 

二、政院提修法 持制式槍砲公然開槍處7年以上徒刑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草案也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
內政部表示,近來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經統計今年查緝的非法槍彈9成為非制式槍枝,為加強非制式槍砲溯源管理,因此修法全面納管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並將模擬槍提升為刑法規範,子彈零件列行政罰。
根據草案,模擬槍是指具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
草案授權機關公告查禁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限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依據草案,未來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另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者,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為強化槍枝零件源頭管制,降低不法外流,草案也增訂對槍砲零件製造業者行政檢查;同時增訂公共場所開槍處罰,盼遏止此類犯行。
根據草案,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開槍後隨即攜械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草案也將「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另為配合實務現況及科技發展,草案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認定基準,以利非法槍枝的查緝,盼從根本管制改造槍枝。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0050208.aspx
 

三、審計委員會職權將強化

為避免獨董一人獨斷,金管會昨(12)日公告,將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透過五大程序強化審計委員會召集相關程序,草案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最快今年底上路。
第一,考量實務運作,明定審計委員會開會時間及地點,應以便利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為原則。
第二,為了避免審計委員會未能選出召集人等情形,而影響到公司業務運作,明定這時可以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自行召集。
第三,審計委員會會議進行程序,包括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有二分之一以上未出席時,必須延後開會;另外,會議進行中,在席人數不足時暫停開會;以及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以由召集人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沒有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四,為了避免董事會會議延長開會時間未確定,而引發爭議,明定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可以宣布延後開會,但時限以當日為限。
第五,如果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由副董事長代理,如果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請假等無法行使職權,由董事長指定常董一人代理。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501878
 

四、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分期繳納欠稅而得塗銷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國稅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中,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WvNW5O
 
 

五、REITs 未來採雙軌制 修法四大重點一次看

行政院今(12)日修法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REIT,另將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住宅,以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金管會也列出此次的修法四大重點。
金管會指出,為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提升資產管理產業競爭力,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並協助總體經濟發展,參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新增「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及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並與現行信託架構REIT併行,未來業者可選擇透過基金架構或信託架構發行REIT,營運架構將更具彈性;本次修法亦將限制基金架構REIT不得投資供居住使用之住宅,以避免對房價造成影響,以及提高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至1,500萬元,以強化金管會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監理。
本案將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並配合將法律名稱調整為「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法」,修正重點如下:
重點一、基金架構REIT為契約型基金,由委託人(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與受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REIT投資人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另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證投信事業)業務性質亦係以從事投資管理為主,爰開放證投信事業得兼營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
重點二、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要求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之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50%;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要求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含專營及兼營)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重點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規範:REIT投資標的範圍主要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項目;明定REIT應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資於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且每年分配收益應達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另參酌國外模式允許REIT進行關係人交易,並輔以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參考國外規範並兼顧REIT之借款現況與財務風險,授權金管會訂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重點四、為強化對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監理,將重大違反攸關受益人或投資人權益保障之事項之罰鍰金額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後,可望提升REIT管理與運用效率、協助產業籌資與發展、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創造就業機會,亦可活絡我國不動產證券化市場、加強投資人資產安全保障,以及促進證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發展及經營,為國內資產管理業者所企盼,對於增進資本市場發展將有所助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kayQ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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