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826-1120901)
  2023-09-01

一、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須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表示,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俗稱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俗稱加班費)。勞動部針對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重申說明如下:
第一類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類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第三類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
第四類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第五類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3139/post
 
 

二、擬參選人應為所僱用之員工辦理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

明(113)年將舉行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提醒,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如有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應依規定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下稱就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並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以保障渠等工作及生活安全。
依照《就業保險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只要僱用1名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的工作人員,即為就保及職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依規定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如未依規定辦理,則有相關罰鍰之適用。至於未支薪之志工人員,則非屬加保對象。
勞保局說明,擬參選人如符合上開強制投保規定時,應以「總統/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為投保單位名稱,檢具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影本等文件,為所僱員工辦理加保作業。如為現任公職人員競選連任者,得以原成立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申報加保,不須另成立新投保單位。
勞保局補充說明,所僱員工如辦理離職,雇主應於其離職當日申報退保。此外,考量受僱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後,仍需協助候選人進行選後謝票及善後清理等相關事務,為保障渠等人員保險權益,勞動部已放寬前揭人員應退保期限之規定,由投票日起10日內雇主應辦理退保,調整為投票日起30日內為之。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3166/post
 
 

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施行 司法院說明9大重點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今(8/30)日正式施行,為15年來最大幅度修法。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程怡怡表示,本次修法將使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營業秘密保護更趨完備,提升國內產業競爭力。
程怡怡指出,本次修法是我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重要里程碑,新制9大重點包括: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促進審理效能、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解決實務爭議。
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部分,侵害營業秘密案件均由智商法院審理,強化訴訟中營業秘密的保護,第一審刑事案件改由智商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智商法院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最高法院設立專庭或專股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刑責及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
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明定特定類型的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上訴第三審及再審事件等),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引進查證制度與專家證人制度。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引進審理計畫制度。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建立司法與行政資訊交流制度。促進審理效能,增訂技術審查官製作的報告書,在法院認有必要時,可以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同時降低被害人舉證的證明度、課予被控侵權行為人具體答辯的義務。
擴大使用科技設備參與訴訟程序的對象,並明定裁判正本得以電子文件送達。為保障被害人權益,明定所有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均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修正專利「更正再抗辯」制度及「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等規定,以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紛爭解決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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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餐飲業者向消費者加收服務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餐飲業者向消費者加收之服務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銷售額之範圍涵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依此,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歲末年終承包乙公司舉辦之尾牙活動,除約定提供乙公司110位員工,每位新臺幣(下同)1,000元精選套餐計110,000元外,另加收一成服務費11,000元,爰甲餐廳應開立銷售金額121,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餐飲業者如有向消費者加收服務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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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號電子發票中獎  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倘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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