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722-1120728)
  2023-07-28

一、杜蘇芮颱風接近,如遇轄區首長宣布停班時,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可選擇不出勤

勞動部表示,隨著今(112)年第5號颱風杜蘇芮接近台灣,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作明確規範,供各界依循。
 勞動部說明,颱風來襲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各行各業因性質不同,工作型態也有所差異,如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若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雇主倘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可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1759/post
 

二、雇主注意!企業投災保須成立投保單位 違者最高罰10萬

勞動部指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於去年5月1日施行,依災保法第6條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即便僱用人數4人以下的微型企業,皆應依規定成立投保單位,勞動部指出,雇主不可投機使用特別加保管道,違者最高可開罰10萬元。
勞動部提到,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即便聘僱員工在4人以下,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雇主必須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此外,為了確保從事非典型工作勞工的工作安全,災保法第10條規定,第6條至第9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方式參加職災保險。勞動部強調,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雇主或勞工本人都不能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違者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萬元。
勞動部提醒,凡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定方式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勞資雙方權益都可受到保障;員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能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同時也可分攤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若未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加保,屆時除將面臨罰鍰外,還會被追繳保險給付,得不償失。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316307
 

三、遊覽車禁兜售產品、旅行團責任險提高至250萬 即起上路

疫後觀光復甦,但民眾參加旅行團常遇到導遊、業者在車上推銷產品。觀光局公告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配合去年8月公告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遊業者若要安排導遊、景區攤販於遊覽車兜售商品,需取得旅客同意,如簽署同意書、約定於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等;未經揭露於旅遊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者,可開罰1萬至5萬元。
觀光局表示,「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規定也禁止旅行業者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或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未依約定辦妥簽證、機位或住宿,即帶團出國者,違反交易誠信原則;非舉辦旅遊,而假藉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取款項或資金;未於販售機票上記載旅客姓名;未於訂購旅遊行程文件明確記載旅客出發日期等。
此次「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也新增旅行業業務項目,允許其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且可代收保險費;旅行業責任保險賠償基礎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且意外死亡投保金額從每人200萬元調高為最低250萬元、最高500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醫療費用從每人10萬元調整最低10萬元,最高20萬元。
另外,無意經營旅行業務需繳回旅行業執照及領回旅行業保證金;外國旅行業在我國設置代表人及辦公處所地址有異動應先向觀光局申請核准等。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url.cc/eDo8oM
 

四、網路交易開立發票 有四型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科技發達,讓網路交易蓬勃成長,較常見的型態包括營業人於購物平台或線上遊戲等網站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四種商業行銷,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
其中買賣的交易方式為採進、銷方式經營,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按收取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例如營業人甲以新台幣1,20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再轉手以1,500元價格賣給消費者A,則甲應依收取價款1,5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消費者A。
至於居間指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介紹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是收取佣金或手續費。國稅局表示,這種情況下,營業人於境內從事居間仲介行為,應按收取轉付差額、佣金收入或手續費,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目前網路常見的代購,指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且收取佣金或手續費,營業人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應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同時要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再交付委託人。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接受消費者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已定價1,000元的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再支付甲200元代購佣金,則甲應依代購商品價格1,0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另按收取代購佣金收入200元開立一張統一發票,即要給A兩張發票。
最後則是代收轉付,國稅局表示,交易特點為收取轉付間無差額、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此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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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遊要自備!旅宿業不主動供一次性備品 環保署:114年起開始稽查

環保意識抬頭,而近年國旅解封,出遊民眾倍增,不過過去常使用的小包裝旅宿用品,容易造成大量的廢棄物。因此,環保署公告「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未來旅宿業者不得提供容量小於180毫升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114年起開始稽查。
環保署訂定「一次用旅宿用品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包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其他住宿業進行規範。其中洗髮乳、潤髮乳、沐浴乳及乳液等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需改用大瓶裝取代小瓶裝用品;梳子、牙刷、牙膏、刮鬍刀、刮鬍泡及浴帽等個人衛生用品則不得主動陳列(SPA、游泳池等附屬設備、服務設施、客房外經營設施則不在管制範圍內)。
環保署表示,過去常使用的小包裝旅宿用品,容易造成大量的廢棄物,而公告生效後,一年可減少4.6億以上的小瓶裝旅宿用品用量,減少重量約2,100公噸,相當於一年可減碳2,500公噸,小瓶容器更換為大瓶容器,整體塑膠使用量約減少30%。因此,距離法規正式生效前還有約一年的緩衝期,業者需調整服務模式、逐步轉型。
此外,環保署再次強調,旅宿用品並非完全禁用,而是透過消費及服務,達到永續旅遊,一次性備品的減量並不會影響飯店的服務品質,並將於114年1月1日起開始稽查。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3-07-17/88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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