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701-1120707)
  2023-07-07

一、防杜勞工熱危害 啟動勞檢

進入七月酷熱期,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曾有勞工安裝太陽能板時,因雇主未有預防措施,致勞工熱疾病不治死亡;職安署已啟動專案檢查,若雇主未有熱危害預防措施,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若勞工因此發生職災,還有刑責。
職安署提醒,過去曾發生勞工從事屋頂太陽能板安裝作業中身體不適,主因是雇主未採取降低作業場所溫度、調整作業時間等熱危害預防措施,也未立即採取適當緊急處理,導致該名勞工熱疾病不治死亡,而該雇主經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賠265萬元及2個月有期徒刑。
職安署提醒雇主,對於高氣溫下作業,應針對勞工實施熱適應訓練,確保勞工對溫濕度的變化具耐受力,同時應落實「多喝水」、「多休息」、「要遮陽」等預防措施、適當調配勞工作業時間及關懷勞工健康狀況,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因而發生職業災害者,亦會面臨刑責。
為使雇主在危害預防措施的執行上,有更完整的參考依據,勞動部已於6月1日修正該指引,重點包括雇主應就危害預防及管理措施,訂定熱危害預防管理計畫、視作業現場條件加強作業時間調整、強化體溫、心跳監測及對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之健康管理等,協助雇主妥善規劃及採取熱傷害之預防措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280891
 

二、金管會宣布台版永續揭露準則 2026上路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上月發布「永續揭露準則」,金管會昨(6)日宣布,將研議接軌並因應國內產業環境,推出台版ISSB,第一階段將先由100億元資本額、共83家上市櫃公司在2026年編制永續資訊、2027年對外揭露,今年8月將召開公聽會做下一階段實行政策的參考。
2027年起這83家上市櫃公司得率先在年報上揭露永續準則,金管會官員說將有三大影響:
一、對企業來說,會有更多對財務面影響的量化數字,如碳排放量對公司財業務影響、或公司轉型時的成本。
二、對投資人而言,當企業做減碳時要購買設備或投資時會增加成本,但符合綠色產品時,訂單則會增加,成本與收入會有消長,投資人可依此資訊做投資決策的判斷;三、一致性揭露標準出爐後,可讓投資人做產業比較。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ISSB並未強制在財報上揭露,主要是揭露的內容,包括揭露個體(含母子公司)與合併財報一致,揭露時間和財報時間一致即可,揭露的「地方」沒強制規定,金管會規劃僅需在年報上做揭露。
例如SI、S2這兩號永續揭露準則,就會有一些執行上的困難,如溫室氣體排放的範疇三,盤查較不容易,或是受相關情境分析,評估上也需要很多資訊和技術,目前技術和人力資源執行上會有些困難,金管會將採分階段實施。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283767
 

三、防堵第三方支付洗錢 數位部實施登錄制度月底前上路

為避免第三方支付成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數位部產業署規劃7月底前實施「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能量登錄制度」,業者要提出洗錢防制法遵聲明書才能登錄,若沒登錄就申請不到銀行虛擬帳號。據了解,目前公司登記具有第三方服務業營業項目的共計逾1.2萬家,未來進一步納管後,會逐步盤點跟掌握符合資格名單。
產業署指出,在法遵面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已在今年正式上路,產業署也訂定了「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指引手冊」,協助業者進行法遵作業以及落實KYC(實名認證),並於7月起啟動洗錢防制查核作業,業者如未落實法遵、不願配合改善或規避查核者,將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同時,數位部也與金管會聯防,銀行公會已發函各銀行,要求銀行針對未提供法遵聲明之第三方支付業者,不予提供虛擬帳號,同時,數位部將與金管會協調溝通,未來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若未完成能量登錄作業,將請銀行於與第三方支付業務合作前,基於其未完成法遵以及KYC等重要考量,不予進行虛擬帳號業務合作、不予簽訂信託或履約保證金帳戶。
產業署為因應第三方支付產業的新興商業模式,將定期檢視相關法規政策,進行修正及調整,共同打擊詐騙、促進產業發展,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第三方支付服務產業生態。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283210
 

四、審閱預售屋契約 不必先付定金

立邦開發建設公司在銷售「綠光森林No.30成家」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被公平會認為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規定,處立邦公司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契約內容,否則顯失公平。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完成建築,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不僅交易金額大,且大多數民眾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相較於建商或代銷業者,為購屋資訊之弱者,建商或代銷公司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會造成購屋者的心理壓力,在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時,恐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25條規定。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ctee.com.tw/news/tax-law/896167.html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上路 違反者最重可處3年刑

法務部今天表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月間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其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7月1日已施行上路,若被告違反犯保令,最重可處3年徒刑。
法務部指出,犯保法「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明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為羈押替代處分的特別規定,並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指出,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以上這3種類型的案件,檢察官及法院於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時,或經訊問後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可以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此外,為強化對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檢察官及法院可命被告禁止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據以落實新法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良法美意。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8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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