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429-1120505)
  2023-05-05

一、請假新制5/3上路!懷孕3個月內流產請病假 雇主不得扣全勤

女性請假新制上路,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女性勞工懷孕3個月內流產,如果沒有請產假,而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其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此條文在5/3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據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產假規定。
勞動部表示,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5%A5%B3%E6%80%A7%E5%8B%9E%E5%B7%A5%E8%AB%8B%E5%81%87%E6%96%B0%E5%88%B65-3%E4%B8%8A%E8%B7%AF-3%E6%9C%88%E5%80%8B%E5%85%A7%E6%B5%81%E7%94%A2%E8%AB%8B%E5%81%87-%E9%9B%87%E4%B8%BB%E4%B8%8D%E5%BE%97%E6%89%A3%E5%85%A8%E5%8B%A4-084337822.html
 

二、《種苗法》刑責入法三讀通過 禁止輸出品種項目將正面表列公告

農委會推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草案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修法目的在強化種苗管理、避免品種技術外流,授權農委會得公告「禁止」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輸出入,並新增刑責入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將待總統公布後,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公告施行。
此次修法授權農委會得公告「禁止」,並明定「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業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等文字;以往作物品種須取得品種權才可以主張相關權利,但修法後不限取得品種權品種,均可公告禁止輸出入。
違反禁止輸出入公告者,除了相應刑責、罰金,考量國內種苗進出口多以公司法人形態運作,除了處罰行為人,其所屬法人可連帶科以罰金,違法物也可沒收。針對違反種苗、種苗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的「限制」輸出入公告者,也提高罰鍰為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並賦予沒入「全部或一部」的執法彈性。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news.yahoo.com/%E7%A8%AE%E8%8B%97%E6%B3%95-%E5%88%91%E8%B2%AC%E5%85%A5%E6%B3%95%E4%B8%89%E8%AE%80%E9%80%9A%E9%81%8E-%E7%A6%81%E6%AD%A2%E8%BC%B8%E5%87%BA%E5%93%81%E7%A8%AE%E9%A0%85%E7%9B%AE%E5%B0%87%E6%AD%A3%E9%9D%A2%E8%A1%A8%E5%88%97%E5%85%AC%E5%91%8A-090223979.html
 

三、環保署加嚴半導體空污管制標準 估28中小型業者受影響

環保署修正發布半導體空污管制及排放標準,預估將有28家中小型業者受影響,將給予業者2年緩衝期,未來若仍未能符合標準,依空污法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鍰。
環保署空保處表示,「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自88年發布施行,迄今已屆10餘年未檢討修正。目前此標準列管的業者共213家,未來此標準加嚴後,有28家可能會受到影響,以中、小型業者為主。
根據環保署資料,原標準是不分規模以全廠揮發性有機物(VOCs)總排放量不得超過每小時0.6公斤;此次加嚴改以個別排放管道VOCs濃度須小於14ppm、酸氣(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及硫酸)濃度小於0.5ppm規範;同時,增訂新設製程VOCs濃度不得大於10ppm、酸氣濃度不大於0.3ppm的排放標準。
環保署估算,藉由排放標準的修訂,預計可減少286公噸VOCs及12公噸酸性氣體排放量,相當於一座煉油廠4個月的排放量。
空保處表示,會給予業者2年緩衝期,若業者無法在2年內完成改善,可提出相關申請展延1年;但如果還是未能符合標準,將依空污法開罰10萬元至2000萬元罰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291372
 

四、修法通過!公務員升遷改採「功績原則」 1年內因性騷、酒駕遭記過不得陞任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將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中的「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也就是更重視公務人員的個人績效而非資歷,藉此提升政府各部門的服務品質,使升遷制度更完善;此外,修正案也明定,近1年內因酒駕、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被記過1次以上者,將不得辦理陞任。
為了鼓勵公務人員能在崗位上更積極的處理各項事務,本次修法也修改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二條文中的「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將其中「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171698
 
 

五、5月起 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員工最高罰10萬

勞動部指出去年身心障礙者就業定額進用狀況,雖未足額的義務單位微幅增加15家,但全台整體實際進用人數增加2917人,發展署強調,五月起,私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定額進用規定者,恐面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發展署強調,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定額進用規定者,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2月令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加強督促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未足額進用單位積極進用身心障礙者,解釋令自5月1日生效,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如係因歧視身心障礙或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等令釋所列情形所致者,將可能面臨裁罰。
發展署解釋,義務單位無法足額進用原因主要為人員流動後未及時遴補所致,也有部分是受限於組織員額、未有適合職缺,或職缺需特殊專長人力,致無法找到符合職能之身心障礙者。
發展署說,為輔導未足額進用單位改善,勞動部偕同地方政府透過雇主拜訪、座談會等加強宣導,減少因身障員工離退職無法及時遴補情形。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69/713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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