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408-1120414)
  2023-04-14

一、網路投資廣告將採實名制 政院通過投顧法70之1

有鑒於今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對此行政院通過金管會增訂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也就是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
金管會指出,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以在網路平台投放不實投資廣告方式以吸引民眾,網路平台成犯罪溫床,為阻卻網路投資詐騙案件,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及前開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所謂的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
1.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
2.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
3.為保證獲利之表示。
4.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
5.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6.與前5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金管會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預計修法後的效果將可落實證券投資廣告實名制;促使網路平台提供者落實廣告事前審查;加強事後對不實投資廣告之下架機制;從源頭阻絕網路投資詐騙,可促使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廣告審查職責,期從根本阻絕網路投資詐騙,以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095081
 

二、個資外洩太嚴重!修法最高重罰1千萬 政院拍板:累犯10萬元起跳

行政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國發會表示,由於現行個資法的罰鍰規範,各界普遍認為罰責過低,所以本次修法將適度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的罰鍰金額,以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之重視,違者最高重罰1000萬元。
國發會說明,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四大面向中的「堵詐」,策略包括加強各方業者資安維護義務,因此決定研提個資法修正草案。國發會強調,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提升對民眾個資保護。
國發會透露近期有非公務機關保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受到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外洩的個人資料容易遭到不法集團不當使用,甚至精準地針對個人資料當事人進行詐騙行為,進而損害當事人權益。由於現行個資法的罰鍰規範遭各界普遍認為罰責過低,所以本次修法將適度提高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的罰鍰金額,以提升業界對於個資保護與重視。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413/2478153.htm

三、立院三讀落實司法透明 司法官懲戒案 改公開審理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由現行不公開規定,改採公開審理原則,民眾可旁聽審理過程,進一步落實司法透明,強化審判公信力;但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等四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法官法」與「公務員懲戒法」原本都規定案件應秘密審理,但屢遭質疑黑箱護航,司法院遂於二○二○年間修正公懲法,先把公務員懲戒案件改為公開審理,再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試圖把制度齊一化,即不論公務員或司法官,只要是懲戒案件,一律公開審理,避免爭議。
本次修法則改為,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二、所涉個案之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三、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之事項。四、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予以許可。
此外,因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律師法也已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名稱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相關條文一併配合修正。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77035
 

四、患者免奔波!營養師可遠距通訊執行法定業務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營養師法》第13條條文修正案,營養師將可透過通訊方式執行法定業務,事前應報經執業登記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希望保障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部分情形(如防疫隔離、居家高齡、行動不便)民眾獲得營養照護之權益。通訊方式之執行條件、應檢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民進黨立委吳玉琴修法後表示,期盼修法後更切合民眾需求。
針對修法,衛生福利部書面意見表示,鑑於營養照護之介入影響疾病控制甚鉅,以遠距通訊方式提供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民眾不間斷之營養照護服務,有其重要性,並應向執業登記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准,始得為之。
吳玉琴指出,距上次修法近20年來,通訊科技進步飛快,疫情高峰期間更已經廣泛使用視訊門診,很難想像竟然還規定營養師只能當面提供服務。因此,在《營養師法》第13條修正三讀後,提供民眾獲得專業服務的可近性。營養師未來在執行各項業務,就不再受限於當面進行,只要依循該條文所定通訊方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就可以採取通訊方式提供服務。期盼營養師未來能更積極協助病患與家屬,並協助國人吃得健康、吃得正確、更加健康。
依據《營養師法》第12條推定,營養師業務包括:一、對個別對象健康狀況之營養評估。二、對個別對象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諮詢。三、對特定群體營養需求所為之飲食設計及其膳食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四、臨床治療飲食之設計及製備、供應之營養監督。第三項所稱之「特定群體」,是指需要自團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66684
 
 

五、政院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 增訂收集帳戶罪最重處5年徒刑

行政院會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可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並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處以刑事處罰。
法務部指出,由於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造成追查實際犯罪所得及幕後集團困難外,在司法審判實務上,往往面臨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意圖的困境。因此法務部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而無法得逞。
修正草案也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黃謀信解釋,為衡平刑罰的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針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此外,修法也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的域外效力,盼能從源頭端阻斷詐騙集團金流,藉由人頭帳戶、收簿犯罪的法律規範,減少民眾再次受騙。法務部表示,將全力配合法案後續審議等程序,期讓修法順利通過,提供執法人員打詐利器,積極保障人民財產及安全。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6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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