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20311-1120317)
  2023-03-17

一、行政院會通過修法 重新建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

行政院會通過專利法及商標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規範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及商標案件,也創設複審、爭議訴訟的特殊訴訟,盼重新建構迅速專業的專利商標救濟制度。
根據行政院通過的專利法及商標法2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新建構專利商標案件救濟制度部分共有7大重點:
1、參考外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在專責機關內成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及商標案件。
2、為強化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的程序保障,並兼顧時效,複審案或爭議案的審議,由審議人員3人或5人合議,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且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
3、為提升救濟時效,修法也明定對審議決定不服者,應逕提訴訟,免除訴願程序。
4、創設「複審訴訟」及「爭議訴訟」特殊訴訟,且皆改採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終審法院也由最高行政法院改為最高法院。
5、專利爭議訴訟事件具高度技術專業及法律專業,專利爭議訴訟事件採律師或專利師強制代理。
6、放寬設計專利的優惠期期間,由現行6個月為12個月。
7、廢除商標異議程序。
另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商標代理人制度,除增訂加速審查機制,並賦予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錄管理及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同時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簡化申請廢止商標註冊及至海關侵權認定等程序,落實法規鬆綁等實務需求。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303090250.aspx
 

二、金管會嚴管上市櫃資安 重大事件未即時公告可處500萬元

金管會強化上市(櫃)公司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從資訊揭露、公司治理及監理協助三大面向推動強化公司資通安全管理。金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公司於發生重大資安事件時,應於開盤前2個小時,即上午7點前對外發布重大訊息,若違反者證交所可依違反契約關係,處以3萬~500萬元。
證期局表示,為使資本市場可獲公司資安事件、暴險及因應措施等重要資訊,金管會、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修訂相關法規,要求上市櫃公司於發生重大資安事件時,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另亦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敘明資通安全管理政策及方案、投入資源、資安風險影響程度與因應及所遭受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影響。
另外,證期局也要求第二級公司包括稅前純益連三年虧損,且最近年度每股淨值低於面額上市櫃公司共1387家,預計於2023年底前完成設置資安專責主管及人員。另為積極協助上市櫃公司完善資通安全防護及管理機制,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並已訂定資通安全管控指引供公司參考。
監理協助層面,金管會透過鼓勵方式推動上市櫃公司依風險等級,分期加入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TWCERT)共享資安情資;此外公司導入ISO 27001、CNS 27001等資訊安全管理系統標準或取得其他第三方驗證標準,並已納入2022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加分項目。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9%87%91%E7%AE%A1%E6%9C%83%E5%9A%B4%E7%AE%A1%E4%B8%8A%E5%B8%82%E6%AB%83%E8%B3%87%E5%AE%89-%E9%87%8D%E5%A4%A7%E4%BA%8B%E4%BB%B6%E6%9C%AA%E5%8D%B3%E6%99%82%E5%85%AC%E5%91%8A%E5%8F%AF%E8%99%95500%E8%90%AC%E5%85%83-100030630.html
 

三、維護個人資料自主權!金管會要求銀行業者 與範圍外第三人合作須持卡人同意

為維護信用卡持卡人個人資料自主權,及避免銀行與第三人間的合作,涉及持卡人個人資料使用而有衍生消費爭議之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已邀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主要發卡機構共同商議相關強化客戶個人資料保護措施。
金管會表示,目前實務上,發卡機構提供持卡人個人資料予第三人使用常見的合作型態,有下列兩種,
一、受發卡機構委託處理申請書建檔、卡片製發、帳單列印、帳款收取、帳款催收等作業,這些第三人係屬發卡機構之「受託機構」,視同委託之發卡機構,負同一責任。
二、信用卡持卡人機場接送、信用卡活動贈品、紅利點數兌換等,這些係發卡機構基於為履行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所合作的第三人。
銀行與範圍外之第三人合作 須經持卡人同意
金管會說明,以上兩種型態,都屬於發卡機構在「履行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所合作之第三人,可以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下逕行辦理,不用再次取得持卡人同意。但是如果屬於「履行信用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外」使用之第三人,發卡機構則必須另行取得持卡人同意才可。
 
金管會籲請各發卡機構與第三人合作時,倘有使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應由其法令遵循單位審慎評估,確認該等資料使用之應遵循規範,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信用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安全。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7%B6%AD%E8%AD%B7%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8%87%AA%E4%B8%BB%E6%AC%8A-%E9%87%91%E7%AE%A1%E6%9C%83%E8%A6%81%E6%B1%82%E9%8A%80%E8%A1%8C%E6%A5%AD%E8%80%85-%E8%88%87%E7%AF%84%E5%9C%8D%E5%A4%96%E7%AC%AC%E4%B8%89%E4%BA%BA%E5%90%88%E4%BD%9C%E9%A0%88%E6%8C%81%E5%8D%A1%E4%BA%BA%E5%90%8C%E6%84%8F-022500400.html
 

四、連假到職 不影響勞保權益

依規定,雇主須於勞工到職日,為勞工加保勞保。由於今年連假多,勞工若恰巧於連假期間到職,雇主無法馬上為勞工加保,勞工權益會受影響嗎?
勞動部表示,勞工若於連假期間、或是於公務機關未上班期間到職或離職,只要雇主最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退)勞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自勞工到(離)職之當日起算。
勞保攸關勞工包括老年給付、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等權益,勞工若無於到職日投保,等於晚了幾天投保,萬一在未投保期間發生事故,難獲得保障;長期來講,難免會影響到日後領取各項給付金額。
為保障勞工經濟生活安全,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離)職之當日,向保險人(勞工保險局)申報加(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自申報加(退)保之當日起算。
勞動部提醒,為便利雇主辦理加(退)保,勞保局已提供更多元且彈性的申報方式,針對勞工於假日到(離)職情形,網路申辦單位可即時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辦理加(退)保外,亦可於勞工預定到(離)職日起前10日內,線上預辦到(離)職日加(退)保,不受假日或夜間影響,雇主可多加利用。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02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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