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10519-1110526)
  2022-05-26

一、防疫與保險之亂

4月初Omicron疫情席捲台灣,引發民眾投保潮,4月中各家保單紛紛停賣避險,但保險公司精算師千算萬算,就是沒算到指揮中心真的會快速走向「共存」,不斷調整的防疫政策讓各家產險瞬間面臨龐大理賠壓力,為了避免賠太多而各出奇招,鬧出核保手續加嚴、理賠認定條件改變等爭議,掀起保戶不滿聲浪,但這恐怕還只是政策過渡期諸多爭議的開端。
金管會表示,針對防疫險之核保及理賠相關爭議及處理五大原則如下
第一、 目前仍有大量的「在途保單」,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加派人力核保,此外,並對外妥適說明核保處理原則。
第二、防疫保單多屬定額保險,無複保險問題,一經核保完成,保險公司即應負保險責任。
第三、以數位健康證明作為確診理賠證明文件,俾紓解醫院量能,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第四、配合防疫政策調整,金管會請保險公會研訂相關指引。
第五、配合隔離措施增列 0+7 制度後,民眾如維持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受有隔離處分且有隔離事實,保險公司亦應予以理賠。
「主管機關保險監理,須兼顧消費者權益及保險業穩健經營!」金管會強調,保險公司的資金主要來自於保戶,而且社會上仍有許多經濟活動,有賴保險制度的支持;因此,承保能量必須多元考量,除防疫險外,也要兼顧其他險種保戶權益。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2832/6332498
 

二、促轉法案三讀 轉型正義會報及各部會持續推動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已完成階段性任務,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於於5月底解散,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促轉會依規定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等;另也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將由行政院設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也有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死亡賠償金為新台幣1200萬元等規定。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規範,促轉會解散後,行政院應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統合、協調及監督各轉型正義事項。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的轉型正義事項,移交給相關機關辦理,分別為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文化主管機關辦理。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4337169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2&NID=184575.00&kw=&TY=1&sd=&ed=&total=11232&NCLID=&lsid=
 

三、台鐵公司化改革引爆員工發起「不加班行動」抗議

台鐵工會為公司化議題已經與交通部進行多次討論,5月1日勞動節當日更發起不加班行動,讓當日全台僅有零星列車開出,也讓政府只得祭出大客車作為「類火車」等其他運具作為替代。
 
交通部為避免端午不加班的情況上演,更準備了精緻化的疏運計畫。
台鐵工會就公司化一事,與交通部、勞動部就「安全議題」、「未來子法協商」、「公司資產配置」、「員工權益問題」四大面向深度討論。台鐵局副局長馮輝昇說,在此次討論後確立雙方未來處理基調,未來也會按照協議處理,並秉持互信基礎推動公司化一事。台鐵公司化條例已排本會期立法院最後法案大清倉的清單內,最晚31日會三讀通過。


有關台鐵公司化民營化議題,去也曾發生工會抗議。2000年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政府曾經推動台鐵民營化改革,2003 年台鐵企業工會起史上首次的「罷工投票」,並通過要在隔年(2004年)春節罷工,當時行政院和交通部同意台鐵企業工會訴求暫緩「公司化或民化」期程,台鐵企業工會才經由臨時會員大會取消罷工計劃。
此次,台鐵企業工會發起的「不加班」,主要是依據《勞基法》第37條·内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休假而勞動節在《内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屬勞工放假的節日:加上台鐵员工是公員兼具勞工身份,本身就可以適用《勞基法》规範。
 
企業工會表示,如果政府不展現誠意,接下來工會將會有愈來意強的「不加班運動對於工會的反彈與訴求,交通部長王國材表示,只要工會現在願意談,他跟台鐵局長杜微一定會分頭去進行,盡快安排與工會碰面的時間,他強調有關台鐵公司條例,行政院版及工會版的草案差距已經縮小,立法院預計5月27日可能會有朝野協商,交通部會再持續跟工會溝通,尋求共識。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readers.ctee.com.tw/cm/20220526/a01aa1/1186302/0840d6521e4c5644a07f95c7df95e906/share
 

四、配合民法下修滿 18 歲成年 行政院通過同婚法草案

行政院院會19日通過法務部擬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同步把同性婚姻專法原本滿18歲但未滿20歲,同婚需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予以刪除。
法務部表示,明年元旦起《民法》成年年齡正式下修至18歲,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同性婚姻專法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須年滿18歲、未成年人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過等明年元旦《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後,同婚專法就不會出現這種滿18歲但未成年,得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狀況。
法務部指出,此修正草案施行日期同樣定為明年,期盼讓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及修正方向與《民法》一致,展現政府重視青年人權的決心。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news.pchome.com.tw/politics/cna/20220519/index-16529458374041318001.html
 
 

五、防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淪私有 三讀通過暫行條例

立法院於20日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為解決過去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導致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產權歸屬糾紛的問題,明定宗教團體於施行後兩年內可申請辦理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保全財產不會淪為私有。
過去常有宗教團體在購置或受贈不動產時,因無法登記在宗教團體名下,而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5點第1項第11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第1項等規定以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隨著時間推移,登記名義人過世後,發生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產權歸屬糾紛。為解決這類問題,三讀條文明定暫行條例施行後兩年內,宗教團體可以提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取得不動產相關證明文件等應備文件,向地方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
 
內政部指出,相關文件經公告無異議後,地方民政主管機關會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予宗教團體,或辦理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藉此達到登記名義人不能任意移轉不動產的法律效果。如果宗教團體與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間有產權爭議,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司法來確定不動產權利歸屬,主管機關不會在沒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有異議的情形下,直接以行政作為將土地過戶給宗教團體。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32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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