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月中國海峽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國內部分民眾在台北市圓山大飯店下抗議示威,造成警民衝突,野草莓學運團體在行政院門口及自由廣場加以聲援,使得集會遊行法應否加以修正,再度成為國內新聞媒體聚焦的對象。其實,在一九八七年台灣地區解嚴後,部分民眾與社運團體運用集會遊行表達若干公共政策的要求,成為台灣社會的普遍現象,惟我國集會遊行法往往卻成為抑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法律,二○○六年四月國內社運界鑒於該法對人民集會自由的侵害,曾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推動集遊法的修正,二○○六年八月起反貪倒扁紅衫軍運動,除散播反貪理念外,亦將集遊法的修正視為該運動的目標之一,今年自由廣場的學生運動也結合國內部分法政學者推動集遊法的修正,筆者就上述三波運動皆參與其事,第一波運動擔任辯護人,第二波運動既是被告亦身兼辯護人,第三波運動則係加以連署聲援,對於我國集遊法的實務運作有一些體認。
其於以上的緣由,本文擬從集遊法的三個面向---立法、行政與司法,就現行法與行政機關、司法實務之缺失加以探討,最後再就行政院集遊法草案加以評論。
詳參二00八年十二月-全國律師十二卷十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