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之撰寫與履行-2003年11月,中華勞資關係協會
  2015-06-08
團體協約,係僱主或有法人資格之僱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團體協約法第一條)。團體協約所定勞動條件,當然為該團體協約所屬僱主與工人間所訂勞動契約之內容;勞動契約有異於該團體協約所定之勞動條件者,其相異之部分無效。我國團體協約制度不發達,一方面固由於勞動基準法內容範圍大,相對地使團體協約發揮的空間減少,另方面則因簽訂團體協約的訓練不足所致,此亦使得團體協約之履行常生爭議,此皆有賴長期的努力,本文針對上述情形,第二部分為團體協約的撰寫,第三部分為團體協約的履行,庶能供事業單位與工會參考。詳參二00三年十一月-中華勞資關係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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