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非典型勞動法制初探-2002年9月,勞動法國際研討會
  2015-06-08
非典型勞動(atypical employment)包括各種不規則的受雇人所從事的勞動行為,惟一般係指較狹義的部分工時(part-time)、定期性(fixed-term)和派遺勞工(dispatched)(1)。近三十多年來,歐、美、日各國為促進經濟發展或減少失業率在法制上多承認非典型勞動法制。在我國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研究非典型勞動法制外,勞動法學界亦曾對此主題舉辦研討會(2),國內累積若干論文。然而,國內勞動法學界熱烈援用國外文獻研擬我國非典型勞動法制時,放寬非典型勞動法制固然是個趨勢,但放寬程度如何而流弊較少,是否須修正既有的勞動法規加以配合,似乎較少以台灣為主體去構思。筆者嚐試以比較法方法論的角度探討我國未來非典型勞動法制的方向,希望能拋磚引玉。本文第二節探討比較法的功能與限制,第三節探討現行法制關於部分工時、定期勞動契約及派遺勞動制度之法律規範及問題,第四節探討上述非典型勞動制度的立法方向,第五節為小結。詳參二00二年九月-勞動法國際研討會(台大與東京大學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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