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法律時事新聞(1140426-1140502)
  2025-05-02

一、回應五一遊行訴求:勞動部會站在勞工的立場,重視、審慎處理勞工朋友的期待

今天是五月一日勞動節,有許多勞工團體和工會透過集體行動向政府表達希望勞動條件提升的心聲。勞動部表示,對於勞工團體所列的七大訴求,勞動部相當重視,將會積極和利害關係人溝通,並且站在勞工的立場,審慎處理,逐步推進。
 
首先,針對遊行主題為反霸凌,勞動部表示,今天有觀察許多勞工朋友高舉「反霸凌、要保障」的手舉牌並吶喊口號,可以感受到許多勞工朋友對於政府要積極防治職場霸凌的期待。
 
勞動部說明,從去年年底到今天,勞動部邀請許多勞工團體、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雇主代表,多次密集研商《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草案,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勞動部也在草案要求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必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規範明確的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目前修法草案已經送進行政院,希望能盡快送到立法院審議並三讀通過。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對於外界關切公務員的職安保障,這幾個月以來,勞動部也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政府機關公務人員數次研商,調和相關程序規範,確保每一位工作者都能有所保障,不被漏接。
 
勞動部也提到,除了反霸凌、要保障以外,也看到遊行中許多勞工關切的訴求,如降低工時、增加國定假日及特休、落實休息、反老年貧窮、要退休保障、抗通膨、要加薪、反對差別待遇、完整勞動三權、強化勞資協商、醫護教保補人力、推動公正轉型...等等。勞動部強調,對於涉及跨部會權責的訴求,勞動部會站在勞工的立場協助表達心聲,並在職權範圍內給予勞工朋友協助;涉及勞動部主管法規的訴求,勞動部會把勞工朋友的訴求,與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讓各項勞動政策改革能更符合勞工的期待。
 
此外,因應國發會提出2050邁向淨零路徑發展的整體規畫與策略方向,勞動部將協同環境部,協助勞工朋友有更多機會參與企業的減碳計畫,並整合跨部會的資源,推動更具永續與氣候友善目標的職業訓練或就業計畫,讓產業跟勞工在轉型過程有更多支持的力量。
 
勞動部最後表示,將會保持溝通管道暢通,傾聽勞工朋友建言,也會繼續秉持務實精神,一步步穩健推動改革,持續找到路徑逐步往前推進。。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0241/post
 

二、懷孕育兒不歧視,職場平權好共識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進用、配置、考績、陞遷、薪資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上述性別歧視之禁止亦包含懷孕歧視。
 
勞動部說明,為使雇主恪守法遵,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懷孕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已於103年12月11日修正,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以收遏阻之效,另除罰鍰外,亦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之規定。懷孕就業歧視亦為性別歧視的一種,根據本部近三年(111年至113年)統計調查,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性別歧視」申訴案件共計564件,成立共計114件(占20%),裁罰金額共計2,329萬元;其中,因懷孕歧視成立之件數共46件,裁罰金額共計1,225萬元。違法資訊可至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瀏覽查詢。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過去曾有案例,受僱者於發現懷孕後,便立刻告知公司,惟自此之後,即開始無故被砍班,或是被安排原時段以外無法上班的時段;也曾有受僱者任職同一家事業單位長達三、四年,表現一直優異,卻在告知雇主懷孕後,旋即被通知「工作能力無法勝任」而予以解僱。另外也有懷孕的求職者在面試時,被雇主詢問「是否懷孕」,並表示「不會用懷孕的人」及「懷孕給公司帶來麻煩」,最後因懷孕因素而不錄用,這些都是屬於懷孕歧視的典型態樣。
 
勞動部表示,為加強事業單位對懷孕歧視禁止等職場平權法令的認識與瞭解,除透過辦理研習會、臉書、摺頁、網站等多元宣導方式外,去(113)年更透過拍攝微電影「你 就是自己的光」《向光篇-讓愛降臨》,以早產兒媽媽真人真事改編,內容探討懷孕婦女在職場上面臨工作、家庭照顧兩頭燒該如何因應,雇主又該如何包容與協助等真實議題,以提升各界對性別平等工作之認知,營造更友善職場的環境,影片並已上傳至勞動部官方YouTube頻道(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WRJmNjszk),可隨時免費觀賞,亦可作為企業教育訓練的教材。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0234/post
 

三、職安更全面 霸凌零容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建構安全健康之勞動環境係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之一,勞動部秉持「讓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之願景,積極推動各項職場防災措施,我國職業災害已呈現下降趨勢,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產業現況,為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及提升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包括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重點內容,並已送行政院審查,期使我國職場安全衛生邁入新的里程碑。
 
分析我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營造工程職災占比最高,而工程業主獲取最大利潤,投資工安成本卻過低,且其中層層轉包交付承攬,責任不明,風險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故本次修法重點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先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如果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而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近期社會關注職場霸凌議題,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於本次修法特別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除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則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外,並規範明確之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並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部分調和相關程序規範,確保每一位工作者都能有所保障。
 
另外,參考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法律,提高罰鍰上限額度,且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眾監督,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102年7月3日更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後,最大幅度之調整,呼籲企業應重視且落實各項安全衛生預防工作,進而在建構優質勞動力的條件下,促進企業永續發展,勞動部也會持續與各界一起努力,共同為勞工朋友建構一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0231/post  
 

四、「退休不退場」!勞動部高分署舉辦中高齡人力再運用說明會 助企業僱用中高(高)齡者 共創傳承與永續達陣

「公司裡年紀大的員工越來越多,招募新人力也愈來愈頻繁,到底要怎麼做才能讓員工在職場中穩定留用?」當人口逐漸高齡化,中高(高)齡勞動力已成必然趨勢,如何有效運用人力成為企業面臨的重大挑戰。勞動部高分署於114年4月16日上午在高雄商務會議中心舉辦「中高齡及高齡者相關計畫輔導說明會」,鼓勵雇主留用將屆退的員工,並聘僱已退休的員工傳承寶貴的技術與經驗,營造友善、共榮的全齡職場環境,現場吸引了逾30家科技業、製造業及食品業等相關產業參與。
 
高分署銀髮中心指出,中高(高)齡者擁有的豐富工作經驗和穩定的工作態度,是企業寶貴的人力資本,本次說明會將聚焦輔導企業如何善用政府資源,掌握人才資產優勢,並運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相關補助措施,協助中高(高)齡勞動者延緩退休,穩定留用專業人才,提升企業永續發展的軟實力,實現留才與企業永續發展的雙贏目標。此外,也分享高分署輔導轄區企業僱用中高(高)齡者之成功經驗,其中為高雄在地知名LCD背光模組製造廠商,為了讓公司的機器研發技術經驗延續並培育新生代技術人才,在銀髮中心的輔導下,運用「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讓擁有資深技術的屆退高階主管,可以續留職場發光發熱,不僅減輕公司的人力和培訓成本,也能與年輕員工跨世代合作,營造活力與專業兼具的團隊。
 
現場參與的企業人資專員陳小姐表示:「公司長年仰賴大批作業員處理及搬運各樣水產,隨著人力的老化,資深員工們的體力大不如從前。感謝銀髮中心辦理這場說明會,讓我更瞭解善用政府資源,尤其是「職務再設計」這項補助計畫,透過改善工作輔具及工作環境,就可以提升高齡員工的工作效能,讓員工有更安心更省力的工作方式。」另一位企業管理部專員黃先生也表示:「經過說明會的政策解說與案例分享,讓我更瞭解中高年齡的優勢是不可取代的,借助「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可以為公司培訓新一批專業人才,讓技術傳承不斷層,企業更能永續發展。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45plus.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0&s=5974   
 

五、小心違法!延用失效外籍看護工 勞動局:雇主違規最重挨罰75萬

臺北市一名雇主小李(化名)原申請聘僱印尼籍家庭看護工S君從事照顧父親工作,惟被看護人父親於113年5月2日死亡後,並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變更被看護者或辦理轉換雇主,遲至113年10月4日始補辦相關手續,待勞動部廢止S君的聘僱許可並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小李更心存僥倖繼續延用 S 君照顧其母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王秋冬提醒,當被看護者往生,聘僱許可也將同步失效,雇主除應自被看護者往生事實發生起3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之後收到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函後,14日內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徵詢家庭看護工同意後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而轉換期間有60日,若期間內仍然無法找到新雇主,仍要為該家庭看護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須特別注意的是,家庭看護工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或等待返回母國期間,原雇主不得指派該家庭看護工繼續照顧其他親屬,或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內容,否則將構成違法聘僱狀況。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又依同法第63條規定,違法聘僱者將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王局長亦提醒,罰鍰金額甚高,雇主切勿心存僥倖延用或違規指派,以免觸法受罰。
 
新聞原始網址: 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98B457D83590D7F&sms=72544237BBE4C5F6&s=7BC5C16E4072F7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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