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2023-05-05
判決公布日期:112年5月5日
案由:
聲請人因搶奪財物案件,受有罪判決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0年高判字第01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軍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1年3月聲請解釋憲法並補充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 5 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 9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時,除將「被告」修正為「當事人」外,其規範意旨相同),尚難謂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2.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0年高判字第015號判決,得依本判決意旨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再審。
3.其餘聲請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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