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1年度大字第2號
  2022-12-30
裁定日期:111年12月28日
 主 文: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短者』為據。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