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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專欄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1年度大字第2號
2022-12-30
裁定日期:111年12月28日
主 文: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短者』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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