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交通裁決事件)
  2022-11-25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主  文:
民國90年1月17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3個月不得舉發。」關於該條所定3個月之舉發期限,就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違規行為,應以處罰機關受理(收到)舉發機關移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已逾3個月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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