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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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部分時間工作勞工特別休假給予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勞工定義: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符合上開規定者,自有該法有關規定之適用。本案勞資協商採每月不固定工作四日或應工作需要不定時工作之方式,勞工其特別休假仍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之;惟其排定特別休假日之工時數,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二月廿一日台勞動二字第○三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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