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對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企業負責人姓名擬定4項原則
  2015-05-19
勞動基準法於6月13日修正部分條文,其中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違法雇主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委會對此擬訂細則,確定四項原則,亦即屬於專案檢查、限期改善未改善、影響勞工權益重大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等,除在縣市政府上網公告外,勞委會亦將在網站設立專區彙整違法雇主名單。
    勞委會原先的公布違法企業原則草案,內容包含同一企業1年內違法2次、同一企業3年內超過5次者、經大眾媒體廣為報導者、損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對社會公益或人民生命安全有潛在危害者、因應社會特殊環境實施的專案檢查、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等8項。勞委會於7月20日邀請縣市政府會商違反勞基法僱主名稱之公布原則,將上述8項整併為4項。
    勞委會表示,所謂同一企業1年內違法2次,是指主管機關發現企業違法後,會先處以罰鍰,並要求企業限期改善,如果第2次複檢還是違法,就會公布企業名單,用意並非是要特地設定時間點,因此取消1年內違法2次或3年內超過5次等時間限制。另外,各縣市政府亦可參考4大原則,自訂裁罰基準並公布於網站,地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也可公布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2011 / 7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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