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制訂
  2015-05-19
立法院於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法官法於民國77年開始研擬,至今已超過20年,惜歷年來因歧見頗大,數次送交立法院審議未果。嗣因近年來發生法官嚴 重風紀醜聞,爭議判決引發法官中立、公正之危機,戕害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甚巨,乃至於被冠上「恐龍法官」之譏,引起社會輿論諸多撻伐,促使立法院全力推動法 官法通過。
    其中最引發人民關心並且爭議最大者,屬法官評鑑及淘汰機制。依第31條規定,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作為法官 職務評定之參考。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35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依法官法第33條:「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並依第35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得依受評鑑法官 所屬法院3人法官以上、檢察署、律師公會及民間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請求,對法官發動評鑑。另外,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亦得陳請上述機關、團體請求法官評鑑 委員會進行評鑑。
    依第39條,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受評鑑法官有懲戒必要者,報請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如無懲戒必要,則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對法官之 懲戒,除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亦可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懲戒種類除有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以上5年以下)、免除法官職務而轉任法官以外 職務、罰款、申誡之外,最重可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另外,為杜絕所謂「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對法官、檢察官之進用程序,研擬採二階段,即先考試再遴選,以防一試定終身之弊。
    法官法雖於立法院本會期倉促通過,對條文內容仍有諸多雜音,例如有律師表示引進外部委員進行評鑑,成員具官方色彩濃厚,功能得否發揮令人懷疑,或有批評法 官法係高度政治妥協下之產物,只是一部50分的法官法。惟整體而言,研擬達23年的法官法,過程多舛,通過該法殊屬不易,誠如司法院賴院長所言,堪稱「司 法改革歷史性的里程碑」。各界對該法有高度期待,施行結果是否可發揮如預期的效果,得否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均有待觀察。              2011 / 6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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