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美籍牧師於民國99年3月3日當天,因不堪流浪貓侵入住處且長期驅趕無效,遂持上開空氣槍朝侵入其住處之流浪貓接連射擊2次,致1隻死亡、1 隻終生癱瘓。檢察官以該牧師因上開原因而非有傷害動物之故意,並且全額支付傷貓醫療費用及死貓火化費用,認定他並無虐待動物之犯意,故未以其違反動物保護法起訴。
至於持空氣槍部分,涉嫌違反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決無罪。法院認為該牧師是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首應審酌者:「被告在其主觀犯意 上,是否於持有該槍枝行為之際有蘊含惡性而有反社會性之違反社會規範,足以破壞人類生活之安寧秩序之主觀心理狀態。倘被告認識自己之行為違法侵害法益,猶 不顧而為之,則其內心即有惡性之表現,亦即有違法意識,自有犯罪故意;否則,即無可非難性,而無犯罪故意。」而法院認為該牧師不受非難之理由,約略敘述如下:
1. 該牧師所持有之空氣槍在美國法令並未被歸類為「槍械」(firearm),是在美國持有空氣槍並不受美國法令之管制。而依美國相關法令、生活經驗及習慣,空氣槍並不屬於非法之違禁物品,而係屬休閒運動物品。
2. 空氣槍係在沃爾瑪賣場購得,而沃爾瑪賣場相當於我國國內之家樂福及其他販賣生活物品之大賣場,足見該牧師在美國取得上開BB槍時,係在正當合法之賣場內, 以不高之價格購得,此與違禁物品有時須在特定場所內、以高價始能購得之情顯然有異。是該牧師於購買取得上開BB槍時並無不法持有違禁物品之認識。
3. 我國並非全然禁止空氣槍之持有,空氣槍亦可作為國際射擊競賽使用,該牧師亦自稱曾在我國見到商店公然陳設、販賣空氣槍,使其因而更加確信、未曾懷疑在台灣持有扣案空氣槍為違法。
4. 該牧師於被發現貓隻遭射擊受傷後,警方未發現前即主動將槍枝交付警方,是由其未刻意隱蔽持有該空氣槍之事實觀之,益證其所辯不知在台灣持有扣案之空氣槍為非法。
5. 空氣槍所使用之鉛彈,扣案之鉛彈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禁止持有之子彈,則被告持有扣案鉛彈之行為,自不該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綜上所述,該牧師獲判無罪之理由在於其對持有空氣槍一事並無違法性之認識,欠缺主觀上犯罪故意。另外,檢察官尚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該牧師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亦即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牧師未經許可,持有、寄 藏或意圖販賣空氣槍及子彈,因此法院以證據不足認定該二部分無罪。 2011/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