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複雜的法律制度
  2017-02-17
                    東南亞複雜的法律制度                  魏千峯律師
一、分類
東南亞國家的法律制度所以複雜有數個原因,一是在此地區的大多數國家在20世紀中葉獨立後,仍受後殖民地母國影響。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緬甸、柬埔寨與汶萊的法律表現出英國普通法色彩,印尼法律迄今仍可發現荷蘭的形式與實質。越南、寮國法律則可看而其殖民母國法國法的影響。至於菲律賓係混合的法律體系,兼採歐陸法與普通法。而本地區未曾受西方列強統治的泰國,則是採取英國普通法與歐陸法。
第二個原因在於本地區各國採用的政治制度不同,致在法律設計上有所差異。東南亞各國的政治制度包括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政制度、君主立憲制度、社會主義憲政及軍人統治為主的半民主政治制度。上述分類衹是一種理念型(ideal type)的分類,其實有兼採其中兩種制度者。就採取典型西方民主國家的憲政制度者,有印尼、菲律賓與新加坡,但印菲發生過政黨輪替,新加坡迄今仍由人民行動黨執政(代表人物為李光耀與李顯龍父子)。採取君主立憲者,包括汶萊、柬埔寨、馬來西亞與泰國等4國。其中,汶萊無民選制度,議員由蘇丹任命。柬埔寨、馬來西亞與泰國除君主立憲外,亦有民選議會制度,但柬埔寨具社會主義背景,馬來西亞擔任國家元首的君主係由9個州的馬來統治者會議中選出,而由上述9州的蘇丹各輪流擔任國家元首5年,實權不多,真正執行最高行政權者為民選國會最大黨領袖擔任之總理;而泰國的皇權至高無上,不衹民選議會所選舉的總理(例如由塔克辛與盈拉)不得觸犯泰王的意志,軍事政變後是否成功最後由泰王裁示。印尼與菲律賓則係由定期選舉中,選出總統與國會議員,堪稱東南亞各國中較為穩定的民主憲政國家。至於社會主義國家有越南、柬埔寨與寮國,強調社會主義的維護,但近年來逐漸民主化,允許選舉國會代表。而長期為軍政府統治的緬甸在去年11月進行大選,由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獲勝,雖說國會下議院保留四分之一席位由軍方指定,但今年4月1日發生第1次政黨輪替。東南亞各國中,實施民主選舉且發生政黨輪替的國家(如印尼)在法律上對人民的公民政治權利保障較佳,但對外國人投資保障未必較好。
第三個造成東南亞國家法律較為複雜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中存在大批或相當比例的穆斯林人民,以致依據古蘭經教義制頒伊斯蘭法(syariah)與設置伊斯蘭法庭,其主要規範穆斯林的婚姻與繼承等家事關係,此不僅在世界最大的伊斯蘭國家印尼如此,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與汶萊亦有類似法制。
茲舉新加坡、印尼、越南與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特色作說明。
二、新加坡
新加坡是個小而富強的國家,在2015年之人均GDP有56284美元,為東南亞國家中最高,甚至超過日本(36332美元),亦遠較印馬菲越高。1965年8月新加坡獨立後,即由李光耀領導的人民行動黨執政,雖採西方民主國家定期選舉,但迄今尚未政黨輪替。新加坡是個威權國家,強調經濟發展,然在政治上較為保守,推崇精英政治與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
新加坡法律制度植基於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採用判例法,除參酌英國司法判例外,近年亦參酌澳大利亞與加拿大等共和聯邦(commonwealth)的判例,在法典源自其他國家法律時,則參酌該國法律(如印度證據法)。憲法上明定法院具有司法審查權,惟其實際上功能有限,往往其解釋偏重社群或國家價值等公共利益,而非普世價值的個人基本權利,司法實務上亦不採用一般民主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新加坡保留英國殖民時期的國內安全法,得對異議人士在未經審判時即加以拘禁,且對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等保障不足。在勞動法方面,新加坡是東南亞國家中唯一不採最低工資的國家,且壓抑工會活動,而予雇主在雇傭契約中具有較大的特權,由勞資政三方協商法定工資,使勞工享有優渥的高工資。為吸引外資,新加坡稅率低,且不分外國人或本國人皆可享有公司完全的股權。
三、印尼
印尼是東南亞國家中,人口(2億5千萬人)與面積(191萬9千平方公里)最大的國家,也是全世界最大的穆斯林國家。1998年長期執政的蘇哈托總統在亞洲金融風暴中下台後,印尼逐漸走向民主化,也對華人的文化採取較為容忍的立場。2004年總統首次直選,2014年10月首次由平民出身的佐科威當選總統,他努力將過去國家建設集中在瓜哇島的情形推動至其他各大島嶼,也逐步放寬外國人的投資。
印尼法律制度為大陸法系(以荷蘭法為基礎),習慣法及伊斯蘭法為主。最高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但無司法審查權。2003年建立憲法法院,係有權對立法、憲法爭議、選舉爭議、解散政黨及彈劾總統加以審查之唯一機關。印尼的法律體系除現代國家的民刑事法律外,具有豐富的習慣法。印尼習慣法規範本土住民(native),因不同城鎮、地區與城鎮聯盟社群而分歧,無法以統一的形式呈現,但此影響印尼的婚姻與繼承法。印尼並非以伊斯蘭為國教(按:此與馬來西亞、中東阿拉伯國家不同),其因86%人口為信奉伊斯蘭教的穆斯林,此使得依古蘭經的伊斯蘭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互動頗具特色。印尼就伊斯蘭法適用與其他多數伊斯蘭國家不同,印尼對古蘭經採取較自由的解釋,雖非如西方國家的完全的政教分離,亦不是政教合一,因此伊斯蘭法多僅適用在穆斯林間的婚姻、繼承關係,然並非放任一夫多妻,而男子欲娶第2個以上妻子,必須獲得現任妻子同意,公平對待各妻子與子女,且須獲得宗教法院許可,此使得一夫多妻很難達成;至於古蘭經在刑事犯罪採取嚴刑峻罰並未為印尼採用,然近年來,穆斯林社群希望國家法律體系擴大伊斯蘭法的採用。
印尼受人批評的是對外國人投資採用保護主義,在有限責任公司衹限印尼人民成立,外國人在負面表列外才得成為股東,而國內投資公司亦係在許可下,外國人方得成為股東。而印尼的勞動法在東南亞國家中亦最嚴格,除規定最低工資外,裁員標準僵化(須經與勞工或工會協商,且經產業關係法院以判決方式許可)。10名勞工得自由組織工會,然罷工7日前須通知雇主與行政機關。法院及政府其他解決勞資爭議之機制運作不佳。此皆引發外國人投資的疑慮。
四、越南
越南是東南亞三個社會主義國家中,人口(9千1百50萬人)與面積(35萬1688平方公里)最大的國家,其亦深深影響其他兩個社會主義國家寮國及柬埔寨。越南自1986年推動改革開放政策,類似中國,在經濟上開放,但在政治仍加以管制,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不佳。
越南法律制度植基在大陸法系,此源自前殖民母國法國,其另亦受到中國法律制度影響。2013年修憲時,越南曾一度擬取消「社會主義」共和國及共黨之領導地位,猶如東歐前共黨國家如波蘭與捷克等,但最後仍予維持。表現在法制者,目前言論自由等仍受管制,刑法亦仍設有保衛社會主義的違反國家安全罪章,近年亦有異議人士與律師等因「反政府宣傳罪」而判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較中國民主者,越南最高權力機關人民議會採取差額選舉,容許非共產黨員擔任議員,而共黨總書記、國家主席與總理依傳統地域平衡,分由北越、中越與南越出身人士擔任,中國則將共黨總書記與國家主席由一人擔任。而越南憲法亦明訂司法獨立(按:中共則要求「七不講」,即不講司法獨立、新聞自由等),黨及政府不得干涉司法審判,此有助司法機關對共黨高層涉嫌貪污者加以審判。
越南對經濟方面採取較開放立場,依2005年投資法,外國人得獨自擁有公司全部之股權,但在影響社會秩序、公共健康、銀行、財經、娛樂、不動產、環保、教育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行業則受到一些限制。土地為國有,但外人得向政府申請分配或租用,長期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勞動法方面,越南就個別勞工保護設有最低工資、法定工時、加班費、特別休假及裁員程序等,至於集體勞工保護,勞工得組織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罷工,但程序較嚴格,亦受共黨管制,但此皆較中國勞動法週延。
五、其他兼小結
東南亞國家法律制度因殖民地母國(泰國例外)、民主或共產、伊斯蘭等因素呈現多元而豐富的複雜特色。但不論政治上保守或自由,在經濟立法上(除印尼保護主義強外),皆予外國人投資較大的空間,以吸引外資。而在勞動法方面,除新加坡無最低工資及禁止罷工外,東南亞各國皆設最低工資與工會保障等,衹是寬嚴不同。
其他較為特殊者,泰國設有對王室不敬罪(lese-majeste),近年亦有人因此遭判重刑。馬來西亞除與新加坡延續殖民時期國內安全罪,而管制言論自由外,為保障馬來人與原住民的利益,在憲法與相關法律設有馬來人優先(Malaysian privilege)的條文,此在比較法上保障多數而弱勢的馬來人,頗為特殊。而緬甸雖近年來實施民主選舉,軍方在國會下議院可指定議員席位四分之一,且有外國人配偶或子女者,不得擔任總統(此被稱為翁山蘇姬條款)。


(台北律師公會季刊第32期在野法潮-前進東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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