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陽光網]牽涉什麼?
  2017-02-17
                     [司法陽光網]牽涉什麼?                  魏千峯律師
在司法改革聲中,全國律師雜誌以「司法陽光網」為專題,邀集各方學者專家探討。
去年11月間,民間司改會宣告其所建置的「司法陽光網」即將上線,包括法官和檢察官的基本資訊、獎懲記錄及一般人透過網路可搜集的新聞資訊。沒想到,司改會此舉引發部分法官和檢察官的強力反彈。經過數月的座談,風波逐漸平息。最近,司法院長許宗力上台後,亦宣布為增進司法透明度,明年起將公開司法事務分配與司法人員的基本資料。然而,「司法陽光網」本質上牽涉司法獨立與課責性間的關係,及課責性可到達何種程度,似應進一步說明。
司法獨立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原素,其對權分分立、法治原則與人權保障具有關鍵地位,司法獨立由個別法官獨立與整體司法機關獨立組成。個別法官獨立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其他干涉。由言之,個別法官依法審判時,受到保障,除法官有不當行為經司法程序不能使其去職。此為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一般民主國都明文規定在憲法(如我國憲法第80條)。整體司法機關獨立指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與立法機關外,對司法事項具有審判權。此種司法機關獨立最主要者為司法預算獨立,我國在民國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即明文保障行政院不得刪除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預算。誠如加拿大最高法院院長Lamer所言:「司法獨立在個別案件之公平公正解決紛爭最重要的。它也是民主社會中憲政主義的生命」。沒有司法獨立,就無法確保民主與其價值。
然而,司法在民主國家作是否良好,除司法獨立外,尚須要兼及司法的課責性(accountaility)。申言之,司法機關雖就法治、民主與人權保障扮演重要的角色,亦存在誰來監督監督者(who watch the watchman)問題,此即在司法運作可能發生失敗、錯誤或不當時,仍須究其責任,方能使司法審判維持在合適、適當、有效及嚴謹的方式,藉此保護司法制度的莊嚴及公眾的信任。學理上,認為司法的課責性分類為三種,一為法律的課責性,此包括對法官的懲戒、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二為大眾的課責性,此包括立法機關對法官的控制(如美國國會對法官之彈劾)、大眾媒體和壓力團體的監督; 三為非正式和社會控制,此係指司法同儕專業上非正式的監督,通常為私下的批評。
但司法獨立與司法的課責性往往呈現緊張的關係,兩者究竟應如何為之?第一種見解認為為維護司法獨立,司法不應受到任何外部的干預。按司法獨立是絕對的,縱由司法組織本身管控司法行政事項都是不當的,今日並不接受此種說法。第二種見解認為法官如同一般公務員,應該加以管控。按受到管控的公務體系方能獲得大眾信任。司法的課責性與其他政府公務員並無不同。然此種說法並未充分陳述司法獨立的本質與重要性,亦未說明法官對大眾提供解決紛爭的獨特性。此種說法亦未為普遍接受。第三種見解介於上述兩種見解之中道。此種見解析述司法獨立與課責性的重要,惟司法獨立並非絕對,其具有工具性,用以保障訴訟中的人權,維護法治及守護民主的基石,司法的課責性應是限制的,而非以極端的形式而傷害到司法。第三種見解並認為第一、二種見解並非矛盾的,而係互補的。兼具司法獨立與司法課責性方能為公平審判中的權利提供最大的保障。通說採取第三種見解。
制度上,為實踐司法的課責性,有設置護民官受理對法官的申訴,如北歐的瑞典與芬蘭;有設置由法官為主的特別法庭處理對法官的申訴,如丹麥和奧地利;有設置由不同階層的人民組成的公共委員會處理對法官的申訴,如加拿大與美國的加州、亞歷桑那州。我國就法官的懲戒設置職務法庭,係採取第2種制度。
然而,除設置職務法庭落實司法的課責性外,司法機關本身或有關司法的公民團體或新聞媒體亦可能公布相關司法資訊,使司法運作適度透明化,使民眾瞭解司法,並加以監督,增加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以美國為例,公開有關法官記錄(judge record)重點在於其歷年處理案件之件數統計,對有關種族歧視、年齡歧視、性別歧視等判決之意見,提供給社會各界瞭解。此在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法官任命或提名時特別重要。任何人上網路搜尋,即可獲得不少資訊。此在30年前並未普遍,但在今日加網路發達的時代則隨處可見。惟相關資訊的公開不必抗拒,却須準確或不誤導,此或可提供對「司法陽光網」議題感到興趣的讀者作參考。
為釐清「司法陽光網」可能涉及的問題,本文試就司法獨立與司法課責性加以分析,並建議讀者上網搜集有關「法官記錄」(judge record)資訊,此亦可知司法院為何在最近新院長履新後也認為公佈適度的司法事務分配與司法人員基本資料,可增進司法透明化。此皆希望能增進台灣社會對司法的信心。以司法獨立與司法課責性(透明化)為主軸,本期專題分就不同角度邀請數位專家撰文如下:高榮志(民間司改會執行長),「由獨立性向課責性擺盪的台灣司法:以『司法陽光網』作為透明治理的一種策略」; 楊坤樵,「法袍下的秘密—公開法官人事資料之適法性分析」;鄭嘉欣,「從前檢察官的視角談檢察官反應『司法陽光網』之理由」;吳至格,「司法陽光網及司法資訊公開」。
本文及本專題之各篇文章並非代表全國律師雜誌的立場,但在司法改革聲中呈現多元不同的觀點,請多予指教。
 
 
(全國律師雜誌12月號-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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