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5月9日初審通過行政院版本公司法第198條修正案,刪除「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文字,將董事選舉強制採累積投票制。公司法修正案原於98年送立法院審議,惟當時朝野協商不成而擱置。
現行公司法第198條:「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即所謂累積投票制。簡言之,股東得將其選舉權全部投給一候選人,目的係為防止股東會中多數派以其優勢把持選舉,而使少數股東得有機會當選董事。然而公司章程如另有規定,得選擇其他方式而不採累積投票制,係考量董事選任方式屬公司內部自治事宜,使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
因此,若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而改採全額連記法。所謂全額連記法,係指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不得集中於同一人。其結果將造成多數股東只要能掌握51%以上股份,即能控制全部董監事,造成萬年股東現象,少數股東因無法集中選票保護至少一人當選,對少數股東非常不利。
立委對本次修法稱為反掏空條款。因全額連記法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將使大股東集團把持董事會,進而影響股東投資意願,且萬年股東亦使公司缺乏制衡力量。為使少數股東得有機會當選董事,以參與公司經營,故此次修正公司選舉董事方式,強制採累積投票制。 2011 / 5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