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罷工後續發展的三大問題(蘋果日報2016年08月11日)
  2016-08-17
華航罷工後續發展的三大問題
蘋果日報2016年08月11日
作者:律師
魏千峯6月24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中華航空公司發動罷工,雖然快速落幕,但其他工會或勞工頗有群起效尤之勢。近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準備開除22名未配合罷工行動的空服員會籍,此在法律上是否適當,筆者提出下列意見,就教方家。第一個問題是6月24日罷工是否合法?此有兩種說法,一說認為我國法制不分工會種類,包括產業、職業與企業工會均為發動罷工適格主體,本件罷工既經桃園市空服員工會就調整事項進行會員大會投票,獲得近99%同意,其為合法罷工。二說認為職業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第1項不得罷工,按本次罷工限制具有華航空服員身分者方得投票,排除其他航空公司之空服員(如長榮航空),不符合上述法條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既非經「全體」投票,自不得罷工。兩者說法皆有其理由,但依《憲法》結社自由規定,勞工有組織工會的基本權利,而在法理上,罷工是維護勞工結社權的內涵,在實定法既未限制職業工會不得罷工時,自不應狹義解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否則,無異與保障勞工基本權之法理與潮流不合。因此,筆者認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進行罷工,應在法律保障範圍內。第二個問題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公司達成的外站津貼等7項協議是否屬於團體協約?上述7項協議,並非《團體協約法》上的「團體協約」,不發生法規性效力,只屬一般的集體協議。何以故?此乃因為依法,團體協約勞資代表須依團體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等程序產生、須經會員大會等決議,團體協約簽訂後,應將協約送交主管機關備查。本次罷工並未履踐該等程序,難以認定為團體協約,然既經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表與華航公司代表達成合意,仍有拘束華航公司之債權效力。第三個問題則是桃園市空服員工會準備在近日內開除22名未配合罷工行動的空服員會籍,工會的統制權是否無限上綱?參酌美國等國司法實務與學理,政府對勞資爭議行為(例如罷工)原則上應採取不干涉及中立立場,尊重工會對其會員的統制權,但若工會意欲懲戒其會員,除須載明章程外,在程序上應予其事先通知與聽證等保障,在實體上應符合比例原則。就10名執行總統專機任務的空服員而言,他們的行為屬於國家外交事項,本質上非屬罷工對象,亦難期待他們不配合國家政策而實施罷工,因此,其不應為工會懲戒權的對象。華航空服員罷工開啟我國集體勞動法時代的來臨,政府、企業、工會、學者與律師亟需學習外國法理與經驗,請密切重視其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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