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人要找誰?
  2016-05-06
結婚證人要找誰?
我國結婚之要件,自民國96年05月04日修正民法第982條後,由原來之「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並自97年5月23日起開始施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依該條規定,結婚形式要件須具備1.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契約、2.向戶證機關為結婚登記等要件。其中「二位以上證人簽人之書面契約」之要件,不論於「儀式婚」或「登記婚」均有其適用,惟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證人」之資格及見證之程序及方式為何?「證人」是否具見證資格之爭議,常為實務上確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之爭執點,以下即對於結婚證人之資格與見證方式,做個扼要的分析:
一、證人之資格
證人之資格為何?目前較為常見的看法,是基於結婚證人的任務在於證明結婚兩造是否具有結婚之真意,所以只要具備了解結婚意義及效果之能力即可,不一定要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此外,證人若與當事人素不相識,也能擔任結婚的證人。但為避免徒生爭議,仍建議尋求成年且有識別能力的親友擔任證人。
二、見證方式
見證方式為何?依據目前司法實務較常採用的見解,證人雖不限於在簽訂結婚書約時在場或結婚的當下在場,但至少必須親見結婚雙方當事人確實有結婚的真意;所以,若於結婚證書上為簽名之人,並不能證明雙方當事人確有締結夫妻關係的合意,則不能認為是合法的證人簽名。又「簽名」得否以蓋章代之?依現行民法第982條文義,須以證人「簽名」於書面上,似無法以蓋章代替簽名,但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則證人縱「蓋章」於書面上,亦生「簽名」之效力。然而依據目前戶政機關受理結婚登記之實務,結婚書約上並不拘泥於證人的簽名或蓋章,二者都可作為有效的認定。
此外,證人的見證仍須於證人本人親自履行,不宜授權結婚當事人簽名或委由他人以自己名義逕為簽名。
三、結語
結婚證人之要件於不論是「儀式婚」或「登記婚」皆屬法定要件,且二位證人須就結婚當事人間是否具有結婚真意須加以探知,方符合結婚形式要件之要求。建議結婚當事人雙方應慎選證人,並請證人親自於結婚書約上簽名或蓋章,才不會事後產生結婚是否無效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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