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家庭暴力防治法重要修正
  2016-04-25
2015年度家庭暴力防治法重要修正[1]
魏千峯律師
張軒豪律師
(105年3月31日)
立法院104年2月23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家暴法),共計修正33條,除了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也將通常保護令的期限延長,而最令各界關注的恐怖情人條款,也在婦女團體以及多位立法委員的努力下,準用家暴法民事保護令制度,這也是家暴法施行以來,繼96年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家暴法之後,另一次的大突破。
    近來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頻傳,為落實防止親密關係暴力確保被害人身安全,衛生福利部多次邀集司法院、各部會代表及婦女團體協商,將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之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透過司法保障遭受情侶暴力或分手暴力被害人的安全,也就是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不再求助無門。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表示,此項修正案將於公布後一年施行,由於親密關係及伴侶的認定在實務界還沒有一致性的標準,為了讓相關執行單位有時間討論及準備,將會儘速邀集各單位及關心此議題的學者專家密集研商,可以在期限內取得共識,讓法能順利上路。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87年公布施行,其間歷經4次修正,為使相關機關及實際執行工作人員順利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經參酌其他國家之經驗,並衡酌我國國情,完成本次修法,期周延法治,尊重多元文化,保障人民身心安全,除增訂恐怖情人條款(修正後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外,其他修正重點包括:
  • 將家庭暴力之定義,除身體、精神暴力外,新增「經濟暴力」,例如: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在經濟面上控制當事人,使其喪失經濟自主權,而被迫忍受施虐者的傷害,在此次新法修正後,亦屬家庭暴力。(修正後家暴法第2條第1款)。
  • 本法所稱的「跟蹤」行為,新增「電子通訊」,故安裝竊聽器或GPS定位,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跟蹤」。(修正後家暴法第2條第5款)。
  • 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1年的效期,修正為2年,同時也取消保護令僅能延長1次的規定。修法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是2年以下,延長保護令的聲請,每次延長也是2年以下,且不受次數限制。保護令效期的修正,主要是保護令制度實施幾年後經檢討,實務界反應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有習得無助感的被害人而言,1年效期的保護令是很不足夠的,加害人往往因保護令到期而再度對被害人施暴,也讓被害人對保護令感到失望而卻步,不再求助。這次保護令效期的修正,確實可以讓實務處遇的執行以及被害人身心的復原有較充裕的時間。(修正後家暴法第十五條)。
  • 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為彰顯本法積極防治暴力代間擴散之精神,周延被害人保護,本次修正將現行保護令款項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之保護對象擴及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並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修正後家暴法第十四條)
  • 訂定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本次修正,也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社福法規,將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的相關規定。(修正後家暴法第五十條之ㄧ及第六十一條之一)
  • 明定各單位權責:由於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涉及跨機關權責,為了讓各機關權責明確,也參酌其他福利法的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修正後條文第四條)
 
 
[1]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網站(http://www.mohw.gov.tw/news/53084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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