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修正通過
  2015-05-19
立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修正殯葬管理條例,新法強化現行生前契約的管理規範,提升殯葬從業人員專業素養,使禮儀師證照制度更為完善,使殯葬改革符合民眾期待與社會發展需求。依新法,往後醫院將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對於現已附設該類設施的醫院,訂有5年的過渡期間得繼續使用,但不得擴大規模,以兼顧醫院與受託經營者的權益,並有充分時間因應。至於太平間、助念空間仍將保留提供於醫院往生者家屬必要的服務,以符合現實民眾需要。
    新法將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殯葬服務專業養成教育尚未普及,故授權內政部對禮儀師的資格、條件及管理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並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加上修畢殯葬專業學分及從事殯葬相關工作經歷等條件,由內政部核發禮儀師證書,預計於明年年底前實施喪禮服務的乙級技術師檢定。
    現行條文對於生前契約業者僅規定須具備一定規模,並將預收費用75%交付信託業管理,對於消費者的保障不夠完備。為加強對生前契約業者的管理,新法增訂業者須先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販售生前契約。
    宗教團體附設殯葬設施有其歷史背景,由來已久,已成為宗教文化的一部分,民國91年7月19日殯葬管理條例施行,訂有該類設施補辦設置程序的2年緩衝期限,惟因宗教設施與殯葬設施的土地使用並不相容,符合規定者仍屬少數。為解決長久既存問題,避免造成奉置骨灰(骸)家屬的不安與衝擊,減少社會成本的耗費,新法規定於91年7月19日以前募建的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如有損壞,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但不得增加高度、擴大面積或拆除重建;民國91年7月19日以後宗教團體一體適用新法,不得使用及設置殯葬設施。     2011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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