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每週工時40小時?
  2015-05-14
      立法院於4月25日初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修正第18條之1:「教師依法享有權利並負有義務,基於維護學生之受教權,並應於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教 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前二項教師之一定工作時間、超過服務時間之處理、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教育部定之。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在校服務工作時間,由各校定之。」由第三項但書可知,僅中小學教師方有在校工作一定時間。
    由於5月1日施行之新工會法第4條第3項規定,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則教師自可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然因教育相關法制對教師待遇及工作時間 並未明確規範,而此等事項具有全國一致性,實不宜由勞資雙方個別或自行協商。因此,教育部為免教師行使其勞資爭議及協商之權利而損及學生之受教權,並統一 全國教師工作時間,故於教師法規定教師應於學校服務一定時間。 而教育部初步決定希望自8月1日起,中小學教師在校工作時間,為每週5天,1天8小時,即以每週40小時為原則。
    然而此修正規定引起教師界及學生家長一片譁然,強力抨擊該項修正規定。因與教師工作範圍有關者,除於在校期間授課外,尚包含上課前及下課後所有有關學生事 務。因教育之性質與一般勞工有別,並為學生之受教權計,此規定將教師從「責任制」改為「工時制」,與教育為良心事業之本質不符。
    對此,教育部表示,教師應以學生之受教權為主,每週在校工作40小時僅為原則,並非固定工時,得參酌實際教學需要而彈性調整。另外,教育部已著手研擬修正 教師請假規則,如因實際工作需要而超出時數,將以補休為主,而補休應與寒暑假一併考量。至於教師工作內容及範圍,例如導護、校外教學、課後輔導等是否列入 一天工作時數8小時內,教育部將邀集全國各教育局、教師、家長團體等再行商議。                                                                    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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