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權益保障與台灣勞動權之發展-2010年12月16日下午1至3點東吳大學政治系演講大綱
  2015-06-08
一、前言
國際勞工組織(ILO)成立時,我國曾為其創始會員國,亦批准若干公約,然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不再成為ILO會員國,對於其訂定之公約或建議等如何適用,遂成為問題。有比較勞工法中,我國法制被稱為亞洲之例外,但事實如何?2009年12月10日我國開始實施兩大人權公約施行法,明年5月1日新勞動三法上路,對於台灣勞動權之發展有何影響?
二、國際勞工權益之保障
17世紀英國倫敦即發生工會運動,然至19世紀中期工會仍處被壓抑之階段。然自19世紀即有超越國界保障勞工權利之倡議,自20世紀初始有相關之國際會議、條約、公約及國際組織推動國際之勞工權益保障。包括ILO之各種公約、建議、宣言與報告等,UN之世界人權宣言(1948)、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去除各種形式歧視種族公約(1965)、去除各種形式歧視婦女公約(1979)、移民勞工及其家庭權利公約(1980),其中最重要及最週延的國際勞工權利保障為ILO之各種公約及機制。
(一)ILO之成立
ILO成立在一次世界大戰後的1919年,其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避免以勞工為成本追求國際競爭,1946年ILO成為UN第一個專門機構,成為國際保護勞工權益最主要的組織,迄今為止,ILO有183個會員國。188個公約。
(二)ILO之原理與政策
ILO之原理與政策主要見於其1944年費城宣言、1998年工作中基本原理與權利宣言及2008年公平全球化之社會正義宣言(三大宣言)。
1.1944年費城宣言
1勞動非商品
2表現自由與結社自由係維持進步的要素
3貧窮係任何地方繁榮之危險。
4每個人,不論其種族、信條或性別,皆有權在自由與尊嚴、經濟安全與平等機會 條件下追求其物質福祉與精神之發展。
*勞動非商品(labor is not a commodity)係政治經濟學者Dr.John Kells Ingram在1907年都柏林之英國工會會議首先提出。
其答覆work and workman中,討論工資問題時,提出勞工是獨立的實體,與勞工之人格有關。若衹認為其是商品,則human agent,human needs,human nature, human feeling 將失去意義,雇主與勞工之關係,有moral conditions, Labor is not a commodity.勞工之工資係勞工維持其健康、肉體安全、道德上之平靜,如此,其方係在社會中提供勞務(馬克思回應此說法)。
*愛爾蘭法院採用
*1914, 美國Colyton Anti-Trust Act 1914排除勞動為Anti-Trust規範對象。其第6條,labor of a human being is not a commodity or article of commerce. (美勞工組織領袖Samuel Gompes主張)。
*強調自由,可知勞動者之集體權利(以工會實踐)之保障對勞動權之發展甚為重要。且ILO亦重視勞工之表現自由及其他公民政治權利。
*非歧視原則之重要。尤其是男女平等。
2.1998年工作中基本原理與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ILO係全世界最老的國際組織,但其制訂之公約未必獲得各國普遍之批准,例如廢止強迫勞動(No.105)公約較多國家批准,但迄今僅108(?)國批准。
尤其在1990年代,貿易自由化在全世界蔚為潮流,各國與公民社會推動將國際勞動基準引入WTO規範,然1996年WTO部長會議拒絕將勞動基準引入WTO之處罰規範,並認為有關勞動基準議題應由ILO負責。
在此背景下,1998年ILO提出工作中基本原理與權利宣言,認為各種勞動基準中有4種核心的勞動權利:1結社自由,2去除強迫勞動,3廢除童工,4僱傭契約之非歧視原則。
就8種ILO之基本公約,要求會員國以誠信方式尊重、推動和實踐它。藉以監督未批准公約和未具拘束力之建議適用所有會員國,不論是否採用條約或其經濟發展之水準。本宣言擴大ILO之權力,學者認為在法律意義上係一種革命,對ILO之生命言,是憲章的時刻。
*ILO八種基本公約
11930年29號禁止強迫勞動公約,21948年87號保護組織工會權利公約,31948年98號組織及集體協商公約,41951年100號同工同酬公約,51957年105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61958年111號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71973年138號最低就業年齡公約,81999年182號禁止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
*本宣言創造二種進一步(follow-up)之機制:
1對未批准8大基本公約之會員國為每年之審查。
2發布每年之全球報告(Global Report)
*ILO:適用公約與建議之專家委員會,提出各國勞動法目標達成之報告。
例如2005,針對結社自由:63 cases。強暴勞動:14 cases。禁止童工:14 cases。平等機會與待遇:16 cases。
3.2008年公平全球化之社會正義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 Justice for a Fair Globalization):
本宣言重新肯定ILO之價值,認為端正的工作(decent work)係全球化有效之反應,並採用4個策略目標,此即
1推動就業。
2促進社會保護,包括社會安全與勞動保護。
3推動社會對話(social dialogue),將經濟發展化為社會進步,使勞工法及機制有效,且推動良好之勞資關係。
4尊敬、推動與實踐在工作中之基本權利。
此4個策略目標,不可分割,相關且相互支持。
三、台灣勞動權之發展
1.1949年至1987年(戒嚴時期)
由政府扮演著保護與壓抑勞工權利之雙重角色,前者如政府實施勞基法,以法律直接保障勞工個人之勞動條件,但亦以法律限制勞工組織工會、團體協商及行使爭議權(如罷工)之權利。可知戒嚴時期我國法制對勞工權利保障不足。
*在1971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前,我國為ILO之創始會員國,曾批准37個ILO公約,包括1958年批准100號同工同酬公約、1962年批准98號組織工會及集體協商公約,同年亦批准111號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然我國儘管批准ILO 98號公約,並未因此修改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但在勞基法中若干條文即為ILO公約之具現。例如:
ILO 105號: 勞基5 (強迫勞動)
ILO 100號: 勞基25 (同工同酬)
ILO 95號: 勞基28 (工資保障)
ILO 1號:勞基30 (最高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48小時)
ILO 59號:勞基46 (童工最低年齡)
ILO 103號: 勞基52 (產假)
*1984年ILO取消對我國之承認,則我國勞工法是否仍須依ILO公約修正?勞委會官員及部分學者認為我國仍會(應)依ILO公約修正我國勞工法,然實際成效不彰。
2.1987年7月我國解嚴,各種社會力量自然發生,工會運動者要求修改勞工法的聲音很大,但政府依然採取保守立場。例如工會一元化及工會聯合組織問題仍未解決。澳大利亞墨爾本大學Sean Cooney教授曾在1996年Comparative Labor Law Journal 撰文「The New Taiwan and its Old Labor Law: Authoutarian Legislation in a Democratised Society」。亦有亞洲比較勞工法學者,稱台灣法制為亞洲之例外,足見我國在退出聯合國後,因未參與ILO,勞動權之保障及勞工法之發展趕不上國際潮流,對勞工權利之保障偏重在個人之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退休金、資遣費及法定解僱保障事由),但就勞工之集體權利,如組織工會、團體協商及爭議權(如罷工),則仍明顯不足。此時期,勞工法學者就勞工法判決作評譯,及引用外國理論與判例到我國法院,如勞動刑法特殊性、離職後之競業禁止等,亦有些正面表現。
3.2009年12月10日實施兩大人權公約施行法,對勞工權利較有保障?不然,例如兩兄弟任職競業之仲介公司案例,援引「非歧視原則」,迄今法官不採。比較先進國家司法實務(如美、日、法、加等國),有所不足。
4.2011年5月1日新勞動三法實施,就工會聯合組織、團體協約之強制協商及誠信協商、爭議權(罷工)之行使等,對勞工權利保障較週延。
四、小結
為提昇我國勞動權之保障,應採國際法國內法化之方式,將ILO重要公約與建議內國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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